面对当前全国不断攀升的房价,为维护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不侵害出资父母的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针对这一内容,却有社会各界误读“父母为子女买房,儿媳或女婿没份”。针对这一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法官的相关观点、法院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大法官观点
关于儿媳、女婿是否对父母为子女一方购买的房屋享有权利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以后,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发布,其标题大多是“父母为子女买房,儿媳或女婿没份”。这个标题所针对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各界对该条规定存在严重的误读。
第一,从产权归属上看,父母为其子女买房,这种情况下儿媳或女婿可能没有所有权,但是儿媳或女婿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
任何房屋所有人的配偶或家庭成员对于其房屋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居住权。因为,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家庭关系这种共同关系,所有的家庭成员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对于某一家庭成员所有的房屋均享有居住权。
因此,儿媳或女婿对于父母为其子女购买的房屋也享有居住权,有权居住和使用该房屋。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丈夫的父母为丈夫一方买房之后,丈夫相当于是房东,妻子相当于是房客,夫妻二人的关系可以被视为一种房东与房客之间的契约关系。
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夫妻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显然不同于契约关系,例如妻子居住在其公公婆婆为其丈夫所购买的房屋中是不用支付租金的,妻子损坏房屋也不用赔偿。
第二,关于公公婆婆为其子买房,其子的配偶是否会在离婚时被“扫地出门”的问题,也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争论,目前许多人对于这一问题存在误读,甚至因此而批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制定得不公平、不公正。
我们认为这种妇女在离婚时被“扫地出门”、无房可住情况是不会出现的。第一,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对于上述两条规定,我们要综合起来加以理解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住房困难一方的居住权,既可以让住房困难的一方在原居住的房屋内居住,也可以对有住房一方的房屋进行实物分割,分一部分房屋出来给住房困难者居住。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如果有住房一方既不愿意让住房困难一方继续居住,又不愿意分割房屋给住房困难一方居住,那么就应当出资另行租房给住房困难一方居住。
据此,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绝不可能造成住房困难一方无房可住的情况。相关人士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出“扫地出门”这种解读是不负责任的,我们应当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婚姻法》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联系起来全面理解和适用。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相关案例
1.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并未表明是赠与夫妻二人,婚后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且父母尚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该房屋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所有权——王靖晶诉吴松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及首付款,并未表明是赠与其夫妻二人,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且该方父母尚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该房屋仍应认定为父母对个人的赠与,涉案房屋为个人财产,夫妻另一方无权主张。
案号:(2011)龙民初字第472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父母对子女个人赠与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所有权——赵女士诉董亮、董志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涉案房屋在性质上属于债务人对夫妻一方及其父所承揽建筑工程的抵价款,其父将房屋部分产权赠与给子女,属于对夫妻一方个人的赠与行为,虽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该房屋部分所有权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有权处分所占房屋份额,另一方无权主张。
来源:河南法院网2013年02月19日
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个人财产中的房屋所有权对生活困难者提供帮助——仲某诉熊某某1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生活困难,没有住处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在一方已经另有住房且不支付共有房屋折价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方个人财产中的房屋以经济帮助的形式判决归另一方所有。
案号:(2011)宿中民终字第119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房屋居住权或其他住房保障对生活困难者提供帮助——罗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离婚时一方没有正式工作,另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房屋居住权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考虑到生活困难者的日后生活,可以判决有能力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在生活困难一方无房屋住时,提供住房及负担一定时期的租赁费用等支出。
来源:《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我儿媳要离婚。半年前,我出全款给他们买了套学区房,当时我把钱全都打给儿媳妇了,房产证也写的儿媳一个人名字。现在要离婚了,我的钱怎么办?钱我想要回来。” 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给孩子买房,孩子要离婚,父母想把钱要回来,一般有两个办法——借款或赠与。 『借款』指父母出的钱是借给小夫妻的,小夫妻是要共同偿还的。 『赠与』指父母出的钱是赠与给自己孩子一个人的,不是赠与小夫妻两人的,房屋与
你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全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只出资首付,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付出资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本人是上海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更多婚姻家事法律问题可一对一咨询。1
引言针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问题,民法典作出了重大修订,即删减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致使通过父母出资行为及房屋登记情况推定房屋归属的做法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大了对夫妻共有财产制的保护。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子究竟属于谁?情景一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因双方收入有限,婚
父母在对子女财富传承时,涉及到不动产传承时,很多的父母考虑到将来境内可能会面临遗产税的征收等因素,他们往往会自己出资以子女的名义购房,在这一过程中,出资一方的父母往往容易忽略背后多种可能导致财富流失的风险,如子女婚变的风险、子女发生人身意外的风险、子女自身遇到债务不动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子女私自将不动产进行抵押借款的风险、子女随意将不动产加上他人姓名的风险、父母借子女名义代持不动产的风险、父母以子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第一,结婚前父母给子女买房,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第二,结婚前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三,结婚后父母全额出资给子女买房,房子落在
一、《婚姻法》解释(三)对父母给子女购买住房的产权认定做出了一些明确规定,父母给子女购买住房,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种,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住房,父母给子女居住。在法律上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归父母所有的,子女只是获得该房屋的居住权,不享有所有权。子女结婚后,该房屋仍然不改变所有权归父母的性质,离婚时也不存在子女夫妻分割的问题。但是,这种房屋,在父母百年之后,子女及其他继承人继承后变更登记,需要办理
孩子几岁了?成年的话,一般无法避免卖掉的风险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子女买房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积金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需要单位一把手签字加盖行政公章)提取人、购房人身份证。同户籍的提供户口簿;提取人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
一、目前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主要有几种情况? 按照不同分类标准,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主要包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以出资买房的时间来划分,可以分为:父母为子女婚前出资买房和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买房以出资买房的金额来划分,可以分为:父母为子女出资全款买房和父母为子女出资贷款买房以购买房产的所在地来划分,可以分为:父母为子女在国内买房和父母为子女在境外买房以上几类情况是在不考虑父母为子女买房的
父母付首自己还贷的房子,如房子属于父母指定赠与一人,登记在一人名下。且房贷由该一人承担的,可以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如果父母付首付,房子的贷款由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分割该房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所有权如何确定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仅仅是婚前购房,我们就罗列出了六种情况。今天我们把父母出资的其他几种情况再做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1.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并不代表父母就有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出现在房产证上的权利人才能被看做房产所有人。也就是说,虽然你在子女购房过程中出钱了,但如果房产证上没有父母的名字,父母对所购房产就没有所有权。2.没有借条就不能成立借款关系有些父母在自己子女离婚时主张当时
这个不需要的,如果有借条有流水也可以证明的。但是如果是为了避免日后有争议,也可以去公证的
导语:“可怜天下父母心”,在我国实践中,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或者婚后买房出资是一种常见现象,为子女买房可能动用很多老人的全部积蓄。父母不得不担心自己的积蓄会因儿女的离婚而顷刻减少或者消失。《安家》剧照比如,最近很火的电视剧《安家》中,严叔严婶为了给儿子在上海结婚,倾尽几十年的积蓄,全款为儿子买了套房,而儿媳妇以有身孕为由要求加上了她的名字,不得不说实在是精明,徐店长好心提醒了严叔严婶最好做个贷款只付
共同还款人无法再变更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 房产证已经出了证,并写了你的名字之后,就不能再加了,房屋的产权已经记到你的名下,在商品房中,产权一般来说只有一个人,如果要加的话,也只是加一本共有权证,房屋版产权发生改变的话,不管你是赠于,还是交易,都是按照交易的方式计算的,你得再交一次交易的税费。
父母为子女婚前买房是属于谁,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父母为子女婚前买房,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双方所有; 2、如果父母为子女婚前买房,一般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则房子属于出资方的子女一方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
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2008年小王与小马登记结婚,2013年7月,小王与小马为购买北京朝阳区房产向小王父母借款共计180万用于支付所购房产的首付。2020年12月,小王与小马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离婚诉讼中因涉及案外人权益对上述借款未予处理。小王父母认为上述买房借款属于王某与马某夫妻共同债务,遂将小王与小马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所购房产首付款180万元。起诉前,小王向父母补签借条一张。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往
您好 视情况而定,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