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时怎样控制风险

问题描述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时怎样控制风险
1个回答

一、目前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主要有几种情况?

按照不同分类标准,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主要包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以出资买房的时间来划分,可以分为:父母为子女婚前出资买房和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买房

以出资买房的金额来划分,可以分为:父母为子女出资全款买房和父母为子女出资贷款买房

以购买房产的所在地来划分,可以分为:父母为子女在国内买房和父母为子女在境外买房

以上几类情况是在不考虑父母为子女买房的资金性质问题而作出的分类的。

实际上,在讨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风险控制问题时,我们首先要考量的便是,这笔出资,倒底是父母对子女出借的借款,还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因为这笔款项倒底是借款,还是赠与,会直接影响到房屋产权的归属。

二、父母出资的性质,法院如何认定?

我们中华民族有举全家之力,为子女成家立业提供支持的传统。我们往往能在各种媒体上看到,为了帮儿子买房结婚,老两口一把年纪出去打工挣钱的故事,或者老两口把自己攒的养老钱投入到子女的婚房里,最后子女离婚,老两口无家可归的情节。

由于涉及家庭关系,所以大部分家庭的老人在出资时并不会直接说明是借款或者赠与,也不会说明是赠与子女个人还是赠与子女和配偶,所以导致现实情况中出现了大量的争端。

民间通常认为,如果父母没有说明,这笔钱就认定是赠与,因为在我国,父母有为子女准备婚房的传统。但是最近这些年,房价的火箭上涨速度也直接使得父母常常成为子女离异的财产受损者。

尤其是过去这些年北京的房价更是非常夸张。基于此,北京市法院现在倾向于认定,父母在为子女出资买房时没有明示是借款还是赠与的,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借款,基本的理念是:婚姻不是获取财产的渠道,父母的资产是独立的,老年人的利益不能因为子女的购房行为而受到损失。

但放眼全国,采用北京这一理念的城市还是非常少的,大部分城市的裁判文书显示: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没有明示是借款时,法院多数倾向于认定是赠与。

人的天性是逐利的,无论是借款还是赠与,人们在诉讼时都只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观点。有些当事人一旦要离婚,就开始大量伪造借条、伪造债务,殊不知,恰恰是自己自以为聪明的手段,反而最后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

因此,在我自己处理案件时,我从不赞成当事人为了诉讼伪造借条。

三、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会面临哪些方面的风险?

我们说,结婚时最重要的一句话就是“我愿意”。这是一句非常典型的“被害人承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给加害人一定伤害程度的豁免,在这一范围内,被害人不追究加害人的责任。

婚礼上的“我愿意”就意味着,在未来婚姻生活里,夫妻二人将会面临债权共享、债务共担的局面,就像《圣经》里讲的,夏娃是亚当的骨中骨,肉中肉,二人结合以后,就要像变成一个人那样生活。

所以才会有过去那么多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修正之战,无数人因为一方个人债务而被迫背上沉重债务,甚至将父母给自己购买的房产变卖还债。

下来我们来看一下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将会面临的风险都有哪些。

1、父母为子女婚前全款出资买房的风险:

从所有权角度来讲,父母为子女婚前全款出资买房的风险是最小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子女在婚后对父母为其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不做任何的操作和变动还好说,但比这个更常见的情况是:子女在婚后有可能会把父母为其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变卖,用这一笔钱和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起购买一套面积更大或者地段更好的“学位房”,从而导致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发生混同,一旦日后发生婚变或者继承,父母再想主张相应的财产权益,就会非常困难。

而这只是一种情况。还有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子女用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房产为配偶担保或者融资贷款,后期还不上,不仅房子的所有权出现问题了,可能连基本的债权都会不存在。

2、父母为子女婚后全款买房的风险

父母为子女婚后全款买房后子女离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过去司法实践中发生过比较激烈的争论。一般情况下,父母为子女在婚后出资买房,是不会直接明示房子只给自己的子女的,或者他们把钱打给自己子女,或者自己直接出资,房屋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由子女自行决定。

这一情况一度直接导致的局面就是:如果父母在儿子婚后全款出资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房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对儿子和配偶双方的赠与,直接在离婚的时候一分为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虽然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同时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如果父母为儿子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了儿子名下,后来儿子将儿媳妇名字加在了不动产登记本上,后来儿子媳妇离婚,父母要想主张财产权利也会比较困难。

3、父母为子女婚后贷款买房的风险

父母为子女在婚后贷款买房的所有权归属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违背了很多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初衷,随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似乎修正了这一问题,但其实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因为对于父母为子女婚后贷款买房的所有权归属,法院之间、法官之间仍然没有一致的观点,不同地区之间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和裁判仍然冲突激烈。

四、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判定

1、对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买房,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所有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认定

目前针对这个问题,尚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在的裁判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目前援引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99号判决书中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主编、杜万华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54辑)发表的《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的认定问题》文中提及”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者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的基本准则,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

3、对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贷款买房,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认定

目前针对这个情况,大部分地区的法院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认定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但是,北京地区的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有着与其他地区法院不同的理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认为,父母在子女婚后赠与资金为子女全款买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认定是赠与给子女个人。

但是,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四、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风险控制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风险控制,主要有三个手段。

1、签好法律文件。如果是出借资金,就要签借款合同。如果是赠与,就是以书面形式明确赠与对象。如果父母为子女购买了多套房屋,考虑资金来源和财产归属,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子女签属夫妻财产约定。

另外,为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子女还可以考虑书写遗嘱,防范意外。

2、留好证据。无论是出借资金,还是赠与给子女个人,或者既赠与首付款又赠与清偿房贷的款项,都要保留好转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

考虑到有部分父母会为自己在境外购置房产,还要注意了解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有些国家的房屋产权证据就是房屋买卖合同,一旦丢失,要证明所有权人都会发生困难。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代持的情况,大家也要保留好证据。

3、做好隔离。由于子女的夫妻财产和子女的个人财产极易发生混同,所以父母在赠与子女房产时,可以考虑约定赠与的份额,比如赠与子女一套房产份额的90%,自己再占有房产10%的份额。

对于未来大量出现的房产赠与子女情况,除了考虑赠与的份额以外,还可以考虑不动产信托。但是基于目前税费问题,国内大部分信托机构不太涉足这一部分,境外的不动产信托相对较为成熟,我们团队也在研究如何突破目前的税费壁垒,以信托形式解决这一问题。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