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有谁?
1、 乡、镇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所属执法大队乃至少数地方公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
二、 他们行使强制拆除的依据是什么?情况是什么?
依据1、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确定了行政机关是拆除违建的主体而非法院
依据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确定了“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等行政决定的主体,也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但此处为正在建设的违建而非存量违建
依据3、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该条规定旨在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此处的“有关部门”实践中有各种情形,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所属执法大队乃至少数地方公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
此处的“责成”程序实践中也各有不同,有的以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有的就个案作出责成决定,有的表现为内部行政程序,有的同时产生外化效果,有的直接以政府名义催告当事人或者作出带有责成内容的强制执行决定,等等。
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强制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83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根据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国土部门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后自己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它不能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有冲突,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
三、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 (一)依法定程序操作 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在实体上,要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
在程序上要严格推进:
一是决定书确定的限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发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
二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是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四是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五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且经公告仍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城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除;
六是县政府作出决定实施强制拆除前,县法制办应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拆除违法建筑涉及当事人的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是重大严肃的执法活动。
一要合法慎重,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行政机关应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实体上程序上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要周密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在组织实施前,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拆除违法建筑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应制定管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应急工作预案、安全保障措施,将损害和不利影响降到最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要确保人身安全,强制拆除前应向当事人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动员当事人配合拆除工作。如当事人确有过激行为,阻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四、行政强制拆除程序及救济途径1、行政强制拆除程序对于行政强制拆除的程序,目前相关的配套性规定尚不健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第68条,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37条、第44条等法律规定,其必经程序大体如下:(1)城市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违建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程序→有关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或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2)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违建认定→乡、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乡、镇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2、行政强制拆除的救济途径对于行政强制拆除违建,违建者救济途径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环节中:(1)第一个环节,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通常是作出上述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2)第二个环节,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作出后,强制拆除活动进行前,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此环节不可诉
(3)第三个环节,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本身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种具有可复议性、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使对违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适当的动产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等情形,当事人对此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案情介绍】 国之有史,家之有谱,以追溯世系及分清支派,明确尊卑长幼,以祠、墓,立庙以统宗,祭墓以报祖。陈先生的祖先骅骝岭十世祖“麟德公”博巨陈氏古墓自清代顺治,康熙年间至今去年12月,陈先生等人收到一张限时迁坟《通知》要求他们把坐落在吴川市海滨街道骅骝岭内的陈氏祖坟进行搬迁。但在此之前,陈先生等人没有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或者土地征收的通知,无缘无故地祖坟所在地变成别人的地,陈先生等
法律分析小区私搭乱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其拆除流程是:1、认定违建性质;2、立案并下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以及违法建设拆除通知;3、当事人未自拆的,下达违法建设强拆通知;4、诉诸法院下达限时自拆通知;5、到期后,依法强制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建如何处理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主要分为五个阶段:1、调查阶段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在建的工程进行调查时,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阶段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
北京顺义: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认定违建,涉嫌以拆违代拆迁基本案情:原告系北京市顺义区X镇地区X村居民,其房屋位于拆迁地块内。2020年8月30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作出《关于确认原告建设的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说明原告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20年9月3日,X镇政府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9月4日,X镇政府对原告作出《催告通知书》,9月5日,X镇政府对原告作出(
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的房屋都有相关的建设许可证、相关的建设手续。尤其是农村,历史年代比较长的房子有很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关于房子建设手续都是主管部门执行相关征收补偿等等,在程序上的一个前置性的审查理由。关于没有规划手续的房子是不是就一定是违建,是否一定要拆除?楹庭律所汪庆丰律师:不一定!按照房子的建成史来看,有的房子可能比城乡规划法实施的年代还要久,我们国家的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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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我国农村地区,大部分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都由农民朋友自行建造。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导致许多房屋存在无证情形,即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等证件。这就致使很多农村房屋的被征收人面临着补偿权益受损的局面。仅因为没有证件,居住使用了几十年甚至更久的房屋就被征收方认定为违法建筑?遇到这样不合理的情况,我们还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本文,在明律师黄晓丽通过一起胜诉案件告诉大家答案。首先,在明律
一、违建行政处罚时效多长时间由于违章建筑一直存在,属于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情形,处罚时效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只要违法建筑没有被拆除,任何时间被发现都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违建是否可以
违建行政复议败诉后能强拆。对违法建筑拆除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不成立的,违法建筑的所有人要限期拆除,超过期限不拆除的,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
一般是60日。《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一、室内违建如何强制执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经责令限期拆除后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部门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违建举报拆除,可以拨打城建服务热线举报。具体如下:1、电话打过来后,电脑系统会记录,并让投诉人留下电话和地址。2、资料汇总至市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将给举报违建所在地的属地城管执法局处理。3、当地城管部门的信访科会给投诉人发回手机短信,告知对方已经办理这一投诉。
你好,可以向当地城管部门反映处理
十年以上的违建应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进行确认,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予以拆除。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龙岩市永定区大溪乡人民政府因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4)杭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的委托代理人林**,上诉人龙岩市永定区大溪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蓝兴生,原审第三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副区长)卢文阶及委托代理人温**,原
法律分析农村建养殖场,只要办理了相关的养殖手续,就不算违建。违建即违章建筑,是指那些未取得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临时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的建筑、通过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等。所以按法定程序办理。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
法律分析邻居违建不拆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进场整改,可以向城乡规划部门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邻居逾期未拆的可以强制拆除。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
法律分析需要拆除阳台违建,但拆除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不拆;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可不拆;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可不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凡是农田,林地建房子是违法行为。农业耕地未经批准不能私自改变用途。一、养殖用地改变用途怎么处理用地单位须严格按照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先行用地红线范围施工,超出批准范围用地的,按违法用地论处。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
农村违建房可以强制拆除吗拆违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