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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认定违建,涉嫌以拆违代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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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认定违建,涉嫌以拆违代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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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认定违建,涉嫌以拆违代拆迁

基本案情:

原告系北京市顺义区X镇地区X村居民,其房屋位于拆迁地块内。2020年8月30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作出《关于确认原告建设的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说明原告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20年9月3日,X镇政府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9月4日,X镇政府对原告作出《催告通知书》,9月5日,X镇政府对原告作出(2020年)第54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20年9月3日,本行政机关对原告在顺义区X镇X村建设的砖混(结构)建筑物1处,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前将该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到期未自行拆除。

2020年9月4日,本行政机关向其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责令您自接到催告通知书之日起1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仍未自行拆除。

本行政机关决定于2020年9月6日8时对上述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请您在上述强制拆除时间之前自行清理违法建设内的财物。

2020年9月6日,X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46.5平方米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因不服X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原告遂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本院提起涉案之诉。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镇政府将涉案房屋按照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该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

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没收租金收入,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取得规划许可。

但是,基于村民住宅用于满足村民基本生活需要这一特殊性,行政法规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应责令相对人补办手续。这一制度设计考虑了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重用地审批,轻规划审批”的历史沿革、实践情况,因此,意义重大。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上述规定,X镇政府是目前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机关。

本案中,涉案房屋建设于1992年,《申请》《申请书》《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表》《宅基地(重)新确权表》、宅基地登记卡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土地系1992年、1993年期间办理宅基地确权时漏办宅基地使用证,且后期X村委会、X镇政府也在为原告办理涉案土地的宅基地重新确权手续。

因此,涉案土地未取得正式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非原告原因造成。针对原告的宅基地重新确权登记申请,X镇政府之前已经审核通过。

在X镇棚改项目启动后,X镇政府针对涉案土地能否作为村民住宅用地,其作为审核批准机关,本应积极履行职责,完善手续,确保原告一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然而,本案中,X镇政府并未积极履行相应职责,未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建设时间、涉案土地的确权申请审批等因素,仅以涉案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直接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设并径行要求原告在1日内自行拆除,且X镇政府在短时间内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前述规定,存在以拆违代拆迁的嫌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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