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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近30年的厂房被认定为违建,法院:违反“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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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近30年的厂房被认定为违建,法院:违反“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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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近30年的厂房被认定为违建,法院:违反“法不溯及既往”!

    在征地拆迁中,当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因为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拆迁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将很多年前建设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企图以“拆违促拆迁”,给被拆迁方 一个“下马威”,从而让其无奈接受不合理的拆迁补偿。

那么,被拆迁方这种“拆违促拆迁”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法院的相关案例。

    赵某在浙江省某市某区拥有一处厂房,该厂房建立于1990年,2003年,赵某为了扩大再生产,又增加了一部分建筑。

2019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为补偿太低,赵某没有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于是,征收方向赵某作出了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称厂房存在违建的可能性。

要求其限期拆除,否则将进行强拆。赵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拆除通知违法书。

    对此,法院认为:赵某的厂房建设于199年,但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们不能用现在的法律要求过去的行为,1990年的审批要求与现在并不相同,2003年,赵某进行扩建,但是《城乡规划法》在200年才实施。

征收方以新的审批程序去要求当事人显然是强人所难。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所以说,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建,对于房屋是否为违建,不能只单纯依靠是否具有相关证件为依据,还要考虑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来进行综合性地判断,统一将无证房屋一刀切的认定为违建,不仅不合法也不合理,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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