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系争房屋为市区某公房,承租人为胡某(上诉人侄子,原为上诉人母亲在房屋征收前已做更改),户内有上诉人胡某A及3位兄弟姐妹家庭户口。
胡某A在一审时为被告,未聘请律师,虽然陈述了其离婚后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未提供证据),其陈述也得到其他被告的认可,但因胡某不认可胡某A的居住情况,认为其为空挂户口,最终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非同住人。
作为胡某A的代理人,在二审时提交了胡某A在90年代的离婚判决书和庭审笔录,当时原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意上诉人离婚后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并居住,一审未查明胡某A离婚情况,且未向胡某A释明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因此二审认同作为新证据提交,根据判决书胡某A在系争房屋有居住权益,最终改判认定胡某A为同住人之一。
庭审节奏是比较快的,分割征收利益的共有纠纷案件一般开庭一到两次,这类案件涉及人员又比较多,所以每个人能够说话的机会并不多,作为当事人即使是作为被告,也不能理所当然认为自己曾居住过就笃定自己应诉,还是要进行相关的准备和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经鉴定为D级危旧住房且处理意见为停止使用的房屋,属地乡镇政府应立即发布公告并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使用、限期搬迁并妥善处置。如该危房为房屋所有人唯一住宅的,房屋所有人搬迁腾空后可视为无房户予以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如下: 1、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具有常住户口; 2、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同住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属于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你好 如果情况紧急可以查看简介电联或专问咨询。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时,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法院会向有关银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因此,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银行卡被冻结的具体原因:(一)至存款的银行查询被冻结的事宜,如冻结法院、冻结金额、冻结期限、冻结原因等内容;(二)如果银行查不到原因,可以直接到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租赁合同期20年赠送20年的合同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判断合同性质,不仅应考虑合同名称,而应综合考虑合同中处分的权益性质、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其他权利义务等因素。本案中,合同名称系租赁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年限为40年(合同期20年,赠送20年),租金系一次性交纳,且在第二条约定XX公司在限购政策解除后协助姜X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约定,姜X对涉案房屋有转让、赠与、继承等权利。上述
如果是母亲实名认证的话,会被认定为是母亲个人所有。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租用土地建设养猪场的土地被被告认定为基本农田,做出整改通知书,因此原告委托杨律师起诉至法院。其中,原告诉称,2014年5月29日,原告与W村签订《合同》一份,W村将其村洼地承包给原告。2021 年1月5日,双方就原地块又签订《合同》一份,将承包期 限从2024年5月29日延长至2034年5月29日,原告用此地块建设养猪场。2020年7月17 H ,街道办事处在《申请报告》中加盖公
经营近30年的厂房被认定为违建,法院:违反“法不溯及既往”! 在征地拆迁中,当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因为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拆迁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将很多年前建设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企图以“拆违促拆迁”,给被拆迁方 一个“
1、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2、因此,依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妻子去做亲子鉴定,如果妻子不同意进行的话,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本可以推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
1、军人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军人所有,离婚经济适用房不进行分割;2、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3、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方的法定扶养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就医治疗,但是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或者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才可以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
离婚时经合法形式是能查看对方存款和转账记录的。可以与对方协商查看,也可以经合法申请查看的。如果是用违法的途径去查询银行账户方面的内容是不可以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婚后父母赠与儿子的房产,如果只登记在儿子一方的名下,那就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儿媳没有份额,离婚的时候儿媳也不能分到。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
离婚时,一方父母支付的首付,离婚时要分情况分割:1.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
离婚时,一方父母支付的首付,离婚时要分情况分割: 1.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父母支付的首付,离婚时要分情况分割:1.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
在离婚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调查对方的存款:1、如果夫妻双方还住在一起的,可以在对方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发现对方存折或者银行卡,将相关财产复印或将号码抄下来。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的,但具体知道哪家银行开的户,一般也可以查询到储蓄信息。2、如果需要走正当的途径的,则可以通过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不过,在某些地区,很多银行会拒绝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进行存款调查。3、通过调查公司查询对方的存款
还房贷的房子离婚时分配方法:1、如果房屋购买于婚后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子和尚未还清的贷款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分割;2、如果房屋是一方在婚前购买并登记了产权,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子及尚未还清的贷款归产权登记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夫妻共同房产的范围是什么?1.婚后购买的房子。2.婚前购买,但婚后产权登记把对方的名字给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