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纠纷
要点:
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中介人一般为中介公司,委托人一般为买方。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即若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买方或其家属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则系属未利用中介公司的信息、机会。
中介合同中是禁止跳单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里面隐含着一个事实便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一般动产而言,机动车的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在道路上的行驶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
中介合同纠纷之“跳单”行为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一、前言近年来,随着二手房市场交易需求的增加,房产中介服务通常成为买卖双方的必要需求,然而因各方经济利益的驱使、中介市场不够规范、委托人诚信缺失,使委托人与房产中介机构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实践中“跳单”现象也逐渐增多。《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严格规制,明确禁止“跳单”行为。本文意在对“跳单”行为的认定及法律后
中介合同纠纷中委托人构成“跳单”的认定“跳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俗称“跳中介”,常见于二手房买卖或房屋租赁中介纠纷中。《民法典》明确禁止“跳单”行为,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严格规制。本期《案例参考册》从“跳单”规定的法律解析入手,结合具体案例,就司法实务中“跳单”行为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跳单”行为的审查要点及其法律后果判定作出阐述。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中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三遍合同法中第二十六章,总共只有六条, 相比原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的变化主要有三处: 一、由居间合同变成中介合同 二、必要费用应当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三、增加一条关于“跳单”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居间的叫法实际是从它的功能层面叫出来的,顾名思义就是“在中间”的意思,而中介一般都是两头跑的,恰好是中间人的角色,民法典改回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系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由于该条规定突破了合同性原则,在司法适用上面临很多难题。 1.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
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中贷款方对预抵押房子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不一定。什么是抵押权预告登记 商品房成为现房之前,属于期房阶段,此时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只有预告登记证明。如果房主要办理贷款,就可以用期房做为抵押。这时,房管局会给抵押权人(一般是银行)一张抵押物凭证,就是我们所说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抵押权的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抵押权的正式登记而言的,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正式登记属于抵押本登记,其登记具有
承包合同纠纷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承包合同纠纷是属于因财产关系产生的案件,所以承包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由建筑企业承担诉讼责任,但建筑企业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合同进行追偿。1、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是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交往,因民事交往产生的权利由企业享有;产生的义务由企业承担,因此当承包人对外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时,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承包人。2、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论怎样约定,都是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工厂、公司、个体户或个人之间货物购销合同(法律上叫承揽合同,或定作合同)很多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凭交易习惯,以货物购销单作为结算依据,故发生纠纷后,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了能查明案情的重要证据。而很多时候一方在微信上说话后,对方却不回复。实践中此种不回复行为容易被法官认定为无异议。笔者已办理过几起类似案件,法官都认为不回复就是无异议。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也是这样认定的。判决书节选:
原告: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1。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璋斌,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1,男,1975年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1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在“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上存在一定模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就该问题作出了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
说起“凶宅”,多数人都对其忌惮三分,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更是避之不及,但出卖人则多讳莫如深,在所涉房屋可能是“凶宅”的事件暴露之后则更易引发合同纠纷。 而在“凶宅”的认定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凶宅”的认定标准,各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其认定也存在不同观点,小编结合相关司法判例,总结了“凶宅”的认定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凶宅”认定角度 1、所发生死亡非正常死亡; 2、死亡
第一、案件当事人众 由于普遍存在的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工程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盘剥,工程款恶意拖欠,工程款到了实际施工人手里经常就是寥寥无几,甚至他们根本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 第二、许多法官 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财产保全有什么作用吗,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财产保全有什么作用吗这个问题,请跟着小编一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小
交通事故纠纷中律师费由委托人承担。若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可以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所产生的费用一般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律师协商委托的费用。一、法院判诉讼调解开庭委托书的权限有哪些(一)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二)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因租赁合同无效,合同双方需要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装饰装修现值损失。而装饰装修现值属于专门性问题,法院需要委托评估机构的进行价值评估。但是,目前法院判决中对装饰装修现值的认定,一般都委托造价鉴定机构,通过造价鉴定结果来认定,这可能是因为装饰装修价值是采用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来进行评估的,工作量较大,评估机构无造价资质或无能力完成。但造价鉴定结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
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对外活动少不了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原告肯定希望能在自己所在地起诉,但是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地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管辖。但是合同纠纷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即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界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
1、协商解决2、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3、申请仲裁: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途径解决: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在很多买卖关系没有订立完整的书面买卖合同,因此对于违约条款没有约定,即使最后对于货款买卖双方有经过结算并出具结算单,但大部分也只对货款继续结算,并不会约定违约金,那在这类买卖关系中,卖方是否就不能追究买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其实并不是。实践中存在两种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第一种,追究买方自结算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这个年利率6%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