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10个权威案例
来源/ 走近民法典
1. 承租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自己承租的房屋,不适用于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杨某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5期】
案例要旨:根据《合同法》第230条(民法典第726条对此作了完善: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限定为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而不包括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
2. 诉争房产所有人购得该房产时清楚诉争房产上存在租赁合同且未提出异议的,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北京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长信汇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置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5年第3号】
案例要旨:在诉争房产所有权转移时该房产上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存在这一事实已认定清楚的前提下,诉争房产所有人购得该房产时清楚诉争房产上存在租赁合同,且其未对上述两份租赁合同的真实合法性提出任何异议的,依据《合同法》第229条(对应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的,承租方不能要求出让方赔偿承租经营期间的利润亏损—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国审判指导参考丛书》刊载案例】
案例要旨: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是指在不改变企业性质的条件下将所有权分离,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租与他人使用收益,他方交付租金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对应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须具有确定性,假定或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作为违约损失赔偿的对象。而企业经营利润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状况和数额均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在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的,承租方不能要求出让方赔偿承租经营期间的利润亏损。
4. 占有房屋的合同基础不存在时,承租人应否向出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哈尔滨港务局诉哈尔滨北港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10辑】
案例要旨:如果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房屋的合同基础已不存在,则承租人应将所承租的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占有使用该房屋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亦不具有归其所有的合同基础,应当依据合理标准向出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5. 优先购买的同等条件特殊情况下包括购买者的资质条件—新亚航空服务公司诉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出租房屋进行重置换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案【《人民法院案例》2000年第4辑】
案例要旨:一般情况下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即指实质价格条件。但在特殊情况下,购买者的资质等因素亦是一种条件。
如政府有关部门对按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对某一规划改造区内的房屋只能出卖给有资质的开发商,此时,购买人的资质就是应当考虑的条件。
同理,承租人如不具有这种主体资格,其优先购买权就相应地受到限制。
6. 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地下车位租赁协议期限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其约定方式符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惯常交易模式,在法律适用上不宜以其约定违反效力性规定为由进行否定性评价—付某玥诉辽宁正邦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5辑】
案例要旨:业主以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地下车位租赁协议期限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为由,主张该租赁协议无效,要求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因开发商系出于避免与法律对于租赁合同规定的最长租赁期限相冲突的考虑,采取了基本租赁期限为20年,此后再赠送26年的分段模式,并与土地使用权期限相一致,其实质体现了开发商将其因投资取得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让渡转移给业主,并非普通的“租赁关系”,此类合同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约定方式符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惯常交易模式,在法律适用上不宜以其约定违反效力性规定为由,进行否定性评价,在没有证据证明协议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下,应认定有效。
7. 出租人欲转让房屋而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以要价太高为由表示不愿意购买,后出租人以同等价格将房屋转让给他人的,是否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高某与李某等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刊载案例】
案例要旨:出租人欲转让房屋而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以要价太高为由表示不愿意购买的,出租人已经履行了在合理期限内的通知义务,且承租人表示价格高而不愿意购买,则应认定其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此,出租人在此种情形下将房屋已同等价格转让给他人的,不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8. 在瑕疵履行情形下,一方应在受领履行或其后合理期限内就瑕疵问题向对方作出通知,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贾某春与北京万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监督指导》(2016年第3辑】
案例要旨:房屋租赁合同系典型的双务合同,承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按时交付租金,而出租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为交付租赁物并确保租赁物的状态符合合同约定、满足承租方的正常使用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但在瑕疵履行的情形下,一方应在受领履行时或者受领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就瑕疵问题向对方作出通知,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该案贾某春未能举证证明其就租赁物瑕疵问题通知了万柳通达公司或万柳置业公司,因而其不能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9. 在承租人、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情况下,出租人请求按市场价赔偿的,应予支持—中国农业出版社印刷厂诉北京大国北方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月福汽车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案例》2017年第24期】
案例要旨:租赁市场中,早年订立的中长期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不仅低于转租合同,更远低于当前的市场价,适用原合同之标准显然不能弥补出租人的现有损失。
且该差价的巨大利益即由承租人、次承租人获取,不仅损害出租人利益,更有违社会公正,易产生不良的导向作用。为此,在承租人、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情况下,以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为标准,缺乏合同依据,出租人请求按市场价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10. 商场式商业用房分割内部空间出租的,仅租赁部分空间的承租人并不当然享有商业用房门头使用权以设立自己的店招标牌—西安市房地局第一分局诉张某英租赁合同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第1辑】
案例要旨:对于分割空间出租的商厦,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门头使用权由出租人保留,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将门头交给部分承租人使用。
但分割商厦空间承租人由于不是独立的占有、使用商厦,其自不能当然取得整体房屋的完整的从权利,商厦门头依其功能服务于整个商厦,所以分割商厦空间承租人并不能当然地将商厦门头用于其个人使用。
该案中,张某英作为一部分商厦空间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有门头使用权的情况下,尽管其租赁位置靠近商厦某出入口,但要求将商厦邻近其租赁空间的门头归自己单独使用,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1. 股权转让人未按约履行报批义务违反诚信原则的,可认定存在缔约过失,需赔偿由此给善意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案例要旨:一、合同约定生效要件为报批允准,承担报批义务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人获得利益以善意相对人丧失交易机会为代价,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的,人民
7. 明知被拆迁房屋设有抵押权,径行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致抵押权人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拆迁人应对抵押权人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南京市江宁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6辑】案例要旨: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被征收拆迁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拆迁人在明知被征收拆迁的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情况下,未通知抵押权人径行将拆迁补
一、关于审理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这类纠纷群体诉讼多,社会影响大,如何妥善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成为司法实践的热点及难点。本文梳理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类案裁判思路,归纳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核心裁判观点。裁判规则裁判要旨 1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吴丁亚律师提示,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
一、内容的审查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的约定,与现行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相符合的程度。它既要解决交易主体、标的物的合法性问题,也要解决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合法性问题。具体分为5点:⑴合同主体合格性的审查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注意的问题,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一审查要点对于律师执业信誉的影响也最大,因
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因合同的履行过程之中发生合同纠纷,往往给一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发生合同纠纷第一时间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采用过激手段或默默承受损失。通常情况下,是合同所在地的法院。
1.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案例: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诉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本案要旨:“房屋预租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房屋预租合同无特别规定。在此情形下,其相关问题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若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预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3、仲裁。4、诉讼。
合同审查有哪些要点?首先具体表现在合同主体合格性的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合同条款实用性的审查、权利义务明确性的审查和交易需求满足性的审查,详细内容如下文所示:一、合同内容的审查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的约定,与现行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相符合的程度。它既要解决交易主体、标的物的合法性问题,也要解决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合法性问题。根据前述归纳,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
(一)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全年出版12期,共刊载最高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典型案例(含裁判文书)50篇,其中涉及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等相关内容案例六则。本篇主要摘录案例案号、裁判要旨等内容,建议据此索引查阅全文,以案为鉴,供处理同类案件参考。一、保全错误的侵权责任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张某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裁判
一、首付支助非权属,莫将资金当房屋 1、案情介绍 小王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2008年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北京打拼,2010年小王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小王父母直接转给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也是小王签署,房屋贷款是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
《民法典》关于房屋租赁,最关心的10个租房问题。 一、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物权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自动失效。相对来说,住宅租赁超过20年的很少,但有些开发商将车位一次性40年租赁给业主这种方式就是违规的。要清楚这一点,不要交了40年费用,后面20年却自动失效。 二、出租人维修义务 房屋使用过程中,租客和房东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往往不明确,容易产生争执,
(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详细解读(通用房屋买卖合同书模板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模板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
房屋租赁合同能延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续期,重新签订续房合同;双方未办理延期手续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
关于法院执行的10个期限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二、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一般规定为2年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46条的规定,申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