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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法规室关于多类特殊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7个权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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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法规室关于多类特殊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7个权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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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的答复汇编

编者按:如何把握和处理好特殊主体是否属于监察对象问题,始终是监督执纪工作中的一个重难点。现就中央纪委公开发布的关于“监察对象范围”中的7个常见疑难问题答复进行汇总,供参考(已编注)。

目  录

1.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是否属于监察对象;2.县工会的会计是否属于监察对象;3.事业身份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4.参公管理人员退休后是否还是行政监察对象;

5.上市中央企业干部是否可以给予党政纪处分;6.国有银行县级支行是否属于监督检查对象;7.农村信用社是否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范围。

答复一: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是否属于监察对象问:某区(县级)某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杨某因在任办事处主任期间严重违纪,区纪委按程序开除其党籍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杨某继续在单位上班。

现审判机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   杨某是否属监察对象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党纪立案时杨某是党工委书记,属党务工作者,不属监察对象;

另一种观点认为,杨某被开除党籍后不再担任党内职务,党纪案件办理程序已完毕。 在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杨某的身份自然回归为办事处一名普通公务员(办事处党务、行政编制未分开),加之杨某属利用办事处主任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现司法机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政纪立案应以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政纪立案时杨某属办事处一般公务员,但根据相关文件不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直接作出相应处理,杨某应属监察对象。

 请问关于杨某的身份问题,如以作案时为准,杨某是办事处主任,属监察对象不存在异议;如以立案时为准,党纪立案时杨某属党务工作者,不属监察对象无异议;

如以政纪立案时为准(免去立案程序),杨某身份自然回归为办事处一名普通公务员,请问哪种观点对? 中央纪委法规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根据留言所述(未经证实),杨某是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党工委作为一级党委的派出机构,属于党的机关,因此,杨某的身份是党的机关公务员,不属于监察对象。

但其被审判机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根据《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处分的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党的机关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党的机关实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因此,追究其政纪责任,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开除处分。

注: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实施后,依据《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党的机关公务员属于监察对象。2020年7月1日《政务处分法》实施后,适用《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

答复二:县工会的会计是否属于监察对象问:在案件调查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某县工会的会计(非党)有违纪问题,但在处理时,有了不同声音:一种认为应该归县监察局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进行处理;

另一种认为工会是群团组织,不属于公务员,而且行政监察法只对监察对象可以处理,工会职工不属于监察对象,请问,这种情况,该由哪个机关做出处理决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你表述(未经证实)中的工会工作人员(非党),不属于监察对象,对于其违反纪律的行为,不应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而应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注:工会属于群团组织,是参公单位。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第(一)项的规定,参公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群团组织中,工商联机关比较特殊,其他群团组织都是参公单位,但是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和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答复三:事业身份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问:事业身份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吗? 中央纪委法规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为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

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因此,事业身份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应当对照上述三类标准确定。

注: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为六类:一是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结合《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等的规定,事业单位中的下列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答复四:参公管理人员退休后是否还是行政监察对象问:1.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后是否还属行政监察对象?2.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2014年已经退休(非共产党员),现发现其涉嫌违纪,是否可以执行《行政监察法》对其采取审查措施?

中央纪委法规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类,分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有些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些不属于。其中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行政监察对象。

如发现其涉嫌违纪行为,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监察对象的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如果已经退休,一般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注: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已退休的参公人员,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答复五:上市中央企业干部是否可以被给予党政纪处分问:请问中央企业上市后成立股份公司,其二级子公司的中层干部还可以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党政纪处分吗?

上市央企的哪些领导干部可以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党政纪处分,具体依据是什么?中央纪委法规室:股份公司中的党员违纪违法的,党组织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追究党纪责任;

如果属于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还可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给予政纪处分。注:按照《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监察法》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与《刑法》关于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保持一致,具体分三类: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相衔接。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相衔接。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与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衔接。其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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