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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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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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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形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之前加速到期,这些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对于股东认缴的但缴付期限尚未届至的出资,在公司因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将视为到期,相关股东应向公司缴纳相应的出资,清算组也可以要求相关股东向公司缴纳相应的出资。

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二是,对于股东认缴的但缴付期限尚未届至的出资,在针对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也视为缴付期限届至,相关股东应向公司缴纳相应的出资,破产管理人也有权并应当要求相关股东向公司缴纳相应的出资。

对此,《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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