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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向村集体维权的两种主要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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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向村集体维权的两种主要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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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的行为/决议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诉讼途径

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行政复议诉讼途径

村委会符合具体条件时,也可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告人。相对人可以对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一)、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之依据

(1)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事实依据

在我国,村委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管理村庄的集体土地和集体财产。在这一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的行为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太大区别,大多具有明确的相对人,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

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拆迁项目,如村民委员会的搬迁和重组,组织的撤退,旧村的改造,协议的重新安置等。村民委员会的帮拆迁、助拆迁的现象也在加剧。

村民委员会已成为中国拆迁中新一批拆迁“非正规军”。如果上述行为不能纳入司法监督范围,必然会导致更严重的矛盾和更严重的后果。

(2)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律依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前,人民法院经常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定村委会没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资格,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起诉。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实施。有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职责不满。

被告人为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本条规定赋予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人的主要资格,但仅限于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责的具体情形。

可以通过民告官办法寻求补救,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用。

(二)、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常见情况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第1款的分析,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授权的;

这种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

那么,村委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授权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况又包括哪些呢?

(1),集体管理的所有土地,最常见的是村委会发包和调整村民承包土地的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土地管理法》第14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和第27条,村委会负责管理村集体土地,发包,调整村民的土地。

是合法授权的行为。如果村民拒绝接受这种行为,他们可以对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

(2),确定和分配村民待遇的行为,如给予补贴,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入,分配征地补偿费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赋予村委会上述领域的行政权力,村委会对此负有行政法律责任。

(3),村委会(不)同意户口迁入的行为。根据省级户籍管理标准,农村的户口迁移需由迁移区村委会出具书面同意接收的证明,才能办理迁入程序。

这种行为是基于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授权行为。如果村民不接受这种行为,也可以将村委会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4),收回宅基地的行为。根据2018年新的行政诉讼法解释,“土地管理法”第65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由村委会管理本村村民的宅基地。

这种行为属于法律授权行为,它理顺了行政收回的基础,为村民进行行政诉讼确立了诉讼路径。村委会除经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为外,还经常按行政机关的指示行事。

例如,他们与乡镇人民政府合作,责令村民在一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并与区,县人民政府合作对村民进行谈判和搬迁等行为。

如果有相应的批准文件证明村委会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不得将村委会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为依据。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委托的村委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受托行政机关为被告,其背后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没有行政审批程序,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争议应视为民事纠纷,并通过民事手段解决。

三、村集体领导成员涉及刑事犯罪的,可以采取向公检法机关举报/控告等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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