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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收购的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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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收购的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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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并购分为两种主要模式,债务承担型和实际支付型。

(1)债务承担型承债式并购

债务承担型是指收购方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作为其购买股权的对价,待将来达到一定条件时,收购方才对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实际进行清偿,承担债务方式可以为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签订债务转移协议、收购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收购方债务加入与目标公司成为并列的债务人等。

例如,1998年,抚顺汇龙达药业有限公司代为承接辽宁清原制药厂等额资产的债务,并与债权人当面签署了债务转移协议,从而完成收购。

再如,融创收购万达13个文化旅游项目公司和76家城市酒店的交易中,上述目标公司的贷款担保转由融创提供担保措施。在粤美雅重大资产重组案中,为收购上市公司原有资产,进了一个新的交易主体――鹤山市新发贸易有限公司(新发贸易)作为资产出售对象,通过引入新发贸易,将上市公司原有资产和负债转移出去,为注入新的资产和业务做好准备。

在此次交易中,新发贸易需要向粤美雅支付资产购买款1.01 亿元,同时承担4.29 亿元负债,其属于典型的债务承担型承债式并购。

在上述模式下,缓解了收购企业时应付收购资金的投入。收购方可将收购资金直接用于被收购企业作为生产启动资金。收购企业时所承担的债务可从企业所获利润逐年偿还,缓解了收购企业时所需巨额资金的压力。

同时这也有利于企业控制权变更时平稳过渡。因为承债式收购企业时不需要支付巨额资金,使企业有了足够的资金为启动生产作保障,有利于职工安置,企业不会出现大的波动及群体性事件。

其弊端在于短期内并未改善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状况。

(2)实际支付型承债式并购

实际支付型是收购方实际清偿目标公司的债务作为其购买股权对价的部分或全部,即在股权转让完成前,收购方已经对目标企业的债权人进行了清偿。

其又分为直接清偿式、收购债权式、增资减债式,直接清偿式是指收购方直接向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清偿作为购买股权的对价,收购债权式是指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收购方,从而使收购方获得用于支付收购成本的对价,增资减债式是指,交易价格分为股权收购款和增资款两部分,收购方在向转让方支付股权收购款并办理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后,各股东以现金方式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向标的企业增资用于清偿。

实际支付式主要用于目标公司债务已经逾期,且债权人(例如银行等金融债权人)在借款协议中曾约定“如目标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需获得债权人同意或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形。

对于资金实力不足的收购方而言,上述模式增加了其收购时的资金负担,可能导致后续启动生产经营时资金不足。但实际支付式有助于改善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状况,有助于目标企业获得再融资。

通过实际支付式承债式并购,有助于收购完成后,收购方自由调整目标企业财务结构。对于某些承债式并购来说,收购方甚至可以通过收购或清偿债权获得价差收益,比如,原债权金额为100万元,假定收购方以30万元的价格收购目标企业的此项债权,待改善财务结构后,可以高于30万元的价格出售获得价差。

此外,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方通过收购破产债权,有助于获得债权人会议的话语权,并有助于重整计划的通过。

2承债式并购的基本原理

承债式并购主要是应用了债转股的基本原理。实际支付型承债式并购中,由于收购方实际替目标企业清偿了债务或收购了相关债权,从而享有对目标企业的债权,最终获得了债转股的机会,从而可以此为对价控制目标企业。

承担型承债式并购中,虽然收购方并未实际清偿目标公司债务,但根据一系列协议,收购方将来始终需要去承担相关债务,并获得对目标公司的将来追偿权,换言之,将来追偿权转换为控制目标企业的对价。

承债式并购的典型情形为目标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原股东对目标企业的经营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其股权价值调整为零。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股权以1元转让的情况,但很多情况下,收购方承债后,原股东仍会获得一笔不菲的股权转让费用,其原因在于,

一、尽管目标企业已经资不抵债,但该企业仍有“壳资源”价值,

二、对目标企业的估值与定价是两回事,经过搭建财务模型并计算得出目标企业的估值为零或为负数,但考虑到和收购方的协同效应等因素,目标企业仍具备一定的收购价值,我们可以将这笔股权转让费用称之为“壳费”。

转自公众号拓展老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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