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认定 我国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资本总额只是股东认缴的数字,并没有具体的、确定的财产,根据公司法资本充实原则要求,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当承担资本充实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得到清偿,使公司能够持续经营。
尽管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期限做了特别约定,但公司一旦陷入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境地,股东的期限利益应该随即丧失,公司的股东应该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必遵循股东间的约定契约或者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期限,直接可以主张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我国现行公司法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认缴的出资金额以及出资期限,股东对其出资享有期限利益。
然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并非股东逃避出资义务的护身符。从公司法原理及公司资本制度出发,既应保护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亦应平衡债权人利益。
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构成要件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案件的构成要件为,原告一般为债权人,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或者执行异议之诉,被告为被追加的股东,将公司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股东承担责任有三个条件, 其一为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其二为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 其三为股东出资未完成。后两个条件争议不大,争议较大的为第一个条件。
公司短期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权并不能认定为“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一般需要经过强制执行程序,确认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的相关规定,但是不能仅仅依靠执行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个单一事实,还应从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是否还有经营场所、公司是否还有固定资产以及潜在债权、公司是否处于吊销状态、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失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经被限制消费、债权人是否还有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以及是否已经恢复执行等方面进行查明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责任范围
此类案件中股东承担的责任类型为 补充责任, 承担的责任范围有两个限制, 其一为股东认缴出资的范围(需要扣除已实缴部分), 其二为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需要扣除公司已清偿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股东承担责任需要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在对公司债权人的偿债顺序上,公司是第一顺位的,仅当公司不能偿债的特殊情况发生时,股东才需按照法律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作者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宋佳
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3)公司破产或者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本文内容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内容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构成要件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举证责任分配首先我们来看第一部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内容。0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内容所谓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未完全出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A公司股东甲认缴出资100万元,实缴10万元,认缴出资的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现A公司
就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之前见过在执行阶段加速到期的执行裁定书,也见过执行阶段不能加速到期,告知通过破产清算实现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执行裁定书。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对认缴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原则上是不同意加速到期,但设置了两个例外情形: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
笔者曾在执行案件中,以被执行人的股东的认缴出资应在执行阶段加速到期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但法院未予采纳,告知我方应通过破产程序主张股东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该做法依据的是最高院民二庭在2017年12月2日的法官会议纪要中的观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部分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只有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或清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1.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无关。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应区分已缴出资或是未缴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亦属于公司财产。2.“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是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根据
案例1: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蔡兴钧与山东高速海南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澳森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海南迪孚能源有限公司、黄炜买卖合同纠纷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交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实缴出资额和应缴出资额两部分组成,未到缴纳期限的出资为应缴出资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一、甲公司于2014年10月成立,郭某认缴出资100万元,至2014年12月,郭某仅向公司账户汇款25万元投资款,认缴期至2044年10月9日。2015年8月,经股东决议同意,郭某将持有公司注册资
1、认缴期限未满的,股东不视为未履行出资责任,所以一般不承担债务,但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的,认缴期限未满,也要承担债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一个是《破产法》第35条。该条规定:
认缴制实施后,股东具有缴付出资的期限利益,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方也应当尊重这一期限利益,通常不能因为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而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一)从规范解释角度从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本身可知,最高法院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态度一直是采取严格的限缩解释的,《九民会纪要》之前,大的原则是通过破产制度解决出资问题。《破产法》(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
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3)公司破产或者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在特定情形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之前加速到期,这些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对于股东认缴的但缴付期限尚未届至的出资,在公司因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将视为到期,相关股东应向公司缴纳相应的出资,清算组也可以要求相关股东向公司缴纳相应的出资。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
股东认缴出资多久到位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通俗来说就是假设你认缴你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认缴期限为10年,那么在营业执照的10年有效期内把资金缴足就可以了。认缴出资时间一般发生在实缴出资时间之前。认缴出资一般是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纳的注册资本的当天;实缴出资是指企业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所缴纳的资金,实缴出资时间是指股东将资金或者资
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怎么办
一、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并未届满,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关乎被执行人重大利益,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追加范围,更不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扩张至未参加诉讼股东。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其具有法定的期限利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中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其依法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二、该种情况不应
一、认缴出资未到期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未到认缴出资的期限,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
1.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际
参考案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鄂0191执异57号判决书 针对对被执行人圣天美达公司的追加,本院认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案情回顾】 A公司购买B公司的机械设备,欠120万货款未付,B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B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B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A公司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B公司查到,A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共有两名股东,股东张某认缴出资600万,股东李某认缴出资40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23年1月1日。B公司向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