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辩护人崔晨曦,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9月起,被告人南某某使用手机、电脑,登陆淫秽视频网站星辰平台,注册代理账号,通过使用上述相同方法,让群内成员以打赏付费的方式点击链接观看,并与网站约定分成。
经查,南某某在星辰平台代理账号nkznkz99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1月1日共获得打赏1,961次,获得打赏金额人民币17,49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非法获利12,112元,传播淫秽视频共423部;
在速度与激情平台代理账号gyzgyz99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共获得打赏55次,获得打赏金额522元,传播淫秽视频共7部。
二、2019年8、9月起,被告人曹某使用手机、电脑,登陆淫秽视频网站音乐平台,注册代理账号,通过将该网站的公共片库的淫秽视频导入其代理账号的私有片库后生成链接,并将链接发送至QQ群、微信群,让群内成员以打赏付费的方式点击链接观看,并与网站约定分成。
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述淫秽视频网站的公共片库内查获淫秽视频2,857部。
经查,曹某代理账号灵云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共获得打赏2,216次,获得打赏金额11,080元,非法获利7,739元,传播淫秽视频共329部。
三、2019年9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颜某某分别使用手机、电脑,登陆淫秽视频网站音乐平台,注册代理账号,通过使用上述相同方法,让群内成员以打赏付费的方式点击链接观看,并与网站约定分成。
经查,陈某某、颜某某共用代理账号纸短情长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共获得打赏1,885次,获得打赏金额9,183元,非法获利6,043元,传播淫秽视频共300部。
四、2019年8、9月起,被告人林某某、黄某1、尤某某、李某使用手机、电脑,登陆淫秽视频网站星辰平台,注册代理账号,通过使用上述相同方法,让群内成员以打赏付费的方式点击链接观看,并与网站约定分成。
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述淫秽视频网站的公共片库内查获淫秽视频2,859部。
经查,林某某代理账号LWL886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1月1日共获得打赏1,540次,获得打赏金额7,700元,非法获利5,573元,传播淫秽视频共270部。
黄某1代理账号hX********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共获得打赏2,365次,获得打赏金额12,308元,非法获利9,074元,传播淫秽视频共451部。
尤某某代理账号我就是我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1月1日共获得打赏2,554次,获得打赏金额15,324元,非法获利11,516元,传播淫秽视频共388部。
李某代理账号lihao123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1月1日共获得打赏1,656次,获得打赏金额6,624元,非法获利4,341元,传播淫秽视频共329部。
五、2019年8、9月起,被告人黄某2使用手机、电脑,登陆淫秽视频网站速度与激情平台,注册代理账号,通过使用上述相同方法,让群内成员以打赏付费的方式点击链接观看,并与网站约定分成。
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述淫秽视频网站的公共片库内查获淫秽视频3,060部。
黄某2代理账号88888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1日共获得打赏1,041次,获得打赏金额8,606元,非法获利7,455元,传播淫秽视频共336部。
六、2019年8、9月起,被告人闫某使用手机、电脑,登陆淫秽视频网站麒麟平台,注册代理账号,通过使用上述相同方法,让群内成员以打赏付费的方式点击链接观看,并与网站约定分成。
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述淫秽视频网站的公共片库内查获淫秽视频3,062部。
闫某代理账号博斯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29日共获得打赏2,512次,获得打赏金额12,560元,非法获利8,596元,传播淫秽视频共408部。
七、2019年8、9月起,被告人谢某某、王某分别伙同邓晨晨,注册代理账号,通过使用上述相同方法,让群内成员以打赏付费的方式点击链接观看,并与网站约定分成。
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述淫秽视频网站的公共片库内查获淫秽视频2,859部。
经查,谢某某代理账号楠姐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共获得打赏1,762次,获得打赏金额7,061元,非法获利4,827元,传播淫秽视频共308部。
王某代理账号wx********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1月1日共获得打赏1,503次,获得打赏金额6,029元,非法获利4,093元,传播淫秽视频共262部。
上述事实,十二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敬所作的证言,微信及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到案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黄某1、闫某、尤某某、黄某2、曹某、李某、谢某某、陈某某、颜某某、林某某、王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分别或结伙他人共同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十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可予采纳。
十二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可予采纳。被告人黄某2、颜某某、曹某能主动退赃,可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殷1因本案于2 0 1 8年1 1月1 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2月2 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杜宇、王芳芳,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 0 1 8年5月起,被告人殷1结伙时某(已另案判刑)组织、带领自己的三名未成年子女殷某阳、殷某英和殷某博在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阽家嘴站内发放小
传播多少个淫秽视频或者获利多少,直接决定着怎么判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淫秽案件解释》的规定:(1)传播、贩卖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或者音频100个以上;(2)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3)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4)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就
王可红律师 2022-11-02 11:16 发表于山东导读: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今天小编分享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例,其基本行为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什么不同的案件涉案视频多的判的轻,数量少的却判的重呢?近期,公安机关对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加大的了打击力度,我市警方更是捣毁多个涉嫌制作、传播等犯罪行为的以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团伙,涉案人数多,并且涉及到我国多省、市。那么很多人要问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一般好理解,什么情况下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呢?并且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些经历过的
被告人杨*成,男,一九七○年九月十一日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本县城关镇北关村六组,因涉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同年三月二十五日被,现在家。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以被告人杨*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清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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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律师咨询缓刑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网络橱窗挂卖劲爆视频,直播间公然进行付费色情表演。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特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案件,判处刘某利等11名被告人九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罚金共计704万元,追缴犯罪所得31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刘某利开始管理“番茄社区”“黄瓜”等境外上线搭建的色情直播平台,吸引了大量
1、《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 2019年以来,被告人党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以“微商”招收代理的方式,以每部淫秽视频3元价格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104部,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312元。裁决结果 2021年3月,法院宣判,认为党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
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淫秽物品主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像、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等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律师观点分析吴辉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先取保候审,后无罪不起诉撤销案件。吴辉某辩护律师聂昭洪。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椒检公诉刑不诉〔2017〕60号被不起诉人吴辉*,男,1977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16,侗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贵州省黎平县孟彦镇宰麻村八组,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江边社区东岸路。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首先在主观上应具有以牟利为目的,其次应达到传播次数。若主观上不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而是达到被点击数和传播次数,则构成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涉及以被点击次数定罪和量刑问题,涉及被点击次数的媒介往往是互联网平台,已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为例,实际被点击达到一万次以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关于实际被点击次数问题,分析如下:实践中,实际被点击次数的认定是衡量
中国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1、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向200-500人次以上传播淫秽物品,或组织播放10-20场次以上淫秽影像的,应予立案;2、因其传播淫秽物品而获利5千-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向他人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认定标准是:看是否传播了淫秽物品以及是否因此获取了利益。《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
一、什么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二、构成要件罪体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2)
网络直播兴起后,催生了网红经济,主播有的是拼才艺,有的是拼颜值,颜值也没有的话,就拼底线,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淫秽色情表演,这类主播是最吸睛,也是最吸金的。因此,直播行业也分为“黄播”和“绿播”,顾名思义,“黄播”是涉及色情表演的直播,而“绿播”内容健康,不含色情。涉黄直播平台的组织架构由平台管理层、“家族长”及主播组成,平台管理层负责客服工作、资金结算和技术维护;“家族长”负责招募主播进行淫秽色情表
廖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取保候审后不起诉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案情简介】廖某某在长安从事手机出售、贴膜、维修等工作,有两位便衣冒充顾客来其 手机店下载淫秽视频,廖某某向其出售了两、三部,当场被便衣所抓获。后查实 犯罪嫌疑人电脑现存淫秽视频200 多部, 同时前面为顾客下载了 800 部到 1000部,获利400 到 500 元。【办案经过】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廖某某,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