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都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由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殊性,其基本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因此指导性案例主要是指“两高”的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称指导性案例,专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程序编选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被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等具有指导作用的生效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目前共发布了34批191件指导案例,涉及民商、行政、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是指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程序编选的,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同意,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指导作用的生效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目前共发布了41批166件指导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类案件。
二、公报案例
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公布的,但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具有参考指导性的案例。
三、典型案例
有较强法律意义,有较大社会影响,对社会生活有规范和指导价值的生效案例。最高法院要求各高院每月至少要向最高院报送一件典型案例,并作为考核各地工作的重要指标。
典型案例的选定则属相对严格,最高法院、各地高院都可以遴选一些具有法律意义、典型意义和规范指导意义的生效判决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四、三者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
因此,“两高”的指导性案例是具有强制指导作用的案例,必须参照。
公报案例没有强制性“参照”,只有指导性“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的一份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再审申请人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并非是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主张本案应参照该案例处理没有依据。
典型案例,虽然“两高“已经发布了多批指导性案例 ,但是由于发布的周期较长,数量较少,很难囊括各类法律情形。因此也会不定期发布一些社会影响大,具有较强典型意义的典型案例。
根据《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专门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也就是说,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具有典型或者指导意义的“典型“或“参考性”案例。相应的,省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发布。
常见的《刑事审判参考》不是指导性案例,而是具有指导作用的“典型”或“参考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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