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来了,他来了,他带着二十八条规定走来了。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将促进工程总承包领域进一步发展。下面让我们看一看该《办法》有哪些亮点。
一、明确工程总承包方式应为EPC或D-B01《办法》第三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依据该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应当应采用EPC(设计+采购+施工)和D-B(设计+施工)方式,EP+C、E+PC等非传统的工程总承包方式被排除在该办法之外。02
二、明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项目审批、备案或核准手续后方能进行发包《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并且进一步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相较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以下简称93号文)规定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相对模糊的表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发包条件,能有效降低因核准、备案手续不全以及报价基础信息不足等导致的后期履约风险。
三、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需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03《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这意味着只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只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无法单独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但《办法》第十二条又规定了已经取得一定设计资质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已经取得一定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设计资质。
能够极大提升已经取得本专业相应资质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在工程总承包领域的竞争力。04四、部分参与前期工作单位或仍可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但又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并且,该条并未规定已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其他单位不能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若A设计单位参与了B项目初步设计工作,且项目所在地无特殊限制,A设计单位应当仍可以参与B项目投标。
五、明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的风险分担05《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防止因发包方滥用优势地位导致双方权利失衡,该条对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进行了平衡,明确了发包人需要承担的风险,避免后期合同结算产生争议。
06六、明确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该条在《93号文》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之间安全责任的具体划分原则,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相较征求意见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均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和进步。本所律师对《管理办法》的要点解读如下:1.《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阶段《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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