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4-12-26生效日期:1994-12-26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94]0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银首饰的范围《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二、零售业务的范围《通知》第三条所称“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三、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略)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三)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四、纳税地点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五、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一)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以下简称消费税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原有的经营单位,应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审核《许可证》准予继续经营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表样附后,略),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的书面报告;2.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批件或《许可证》;3.《营业执照》;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08-23 颁布日期:1991-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发文字号】黑财行[2014]10号【发布日期】2014.03.27【实施日期】2014.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公务员【全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0号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财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3-09-18 颁布日期:2003-09-18 文号:国质检锅[2003]30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7-08-01 颁布日期:2017-07-03 文号:公通字[2017]1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00-06-28 颁布日期:2000-06-28 文号:法[2000]10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6-16 颁布日期:1999-06-16 文号:工银发[1999]7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3-01-01 颁布日期:2012-10-18 文号:银发[2012]2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8-29 颁布日期:1997-08-29 文号:国税发[1997]14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3-01 颁布日期:2012-02-16 文号:国税发[2012]1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8]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往有关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和整合,制订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现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1-01 颁布日期:2002-05-24 文号:国税发[2002]6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3-01 颁布日期:2012-02-10 文号:国税发[2012]1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01-01 颁布日期:2000-07-21 文号:国税函[2000]55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湘国税发[1995]029号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局制订了《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到各管票单位和用票人。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9]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规则》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14-04-16 颁布日期:2014-04-16 文号:法[2014]8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拆迁评估规则各地区有所区别,现整理一篇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房屋评估标准作为了解与参考。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评估确定。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