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湘国税发[1995]029号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局制订了《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到各管票单位和用票人。
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湖南省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专用发票,应当依照本规则执行。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的农业产品、废旧物品收购专用发票,以及随专用发票作明细附件使用的销货清单,均属于本规则专用发票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分局)应当设立发票管理所,基层税务所应当设发票管理组或配备发票专管员,选调政治业务素质高,从事税收业务工作3年以上的税务人员,具体负责发票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领购发放第五条专用发票原则上统一由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发票管理所发放。农村偏远地区十万元以下的版面的专用发票,经地市发票管理所批准,可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具备条件的主管税务所(征收分局)发放,但不得下放至驻乡镇税收专管员,税务人员不得为纳税人代领代购发票。
设立了纳税大厅的国税机关,必须设立发票发售窗口。第六条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设立的开票窗口领购使用,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领购使用。
第七条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专用发票年度需用量计划发放,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县市国家税务局专用发票季度需用量计划发放,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对税务所(征收分局)按核定的每次购领的数量限额发放。
第八条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一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由用票单位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申请表》,向当地主管税务所(征收分局)提出购票申请,经税务专管员、所(科)长(分局长)初审签署意见并签订专用发票(保管使用)责任书后,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发票管理所审批。
(二)发票管理所必须凭以下证件给一般纳税人审批办理专用发票发放手续:1?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无效);
2?经主管税务所(征收分局)签署意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申请表》;3?用票单位发票管理员身份证及私章;4?用票单位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5?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6?发票责任保证金收据或纳税担保人的担保书;7?专用发票(保管使用)责任书。
(三)发票管理所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核发《专用发票购领簿》、《购票员资格证》(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发),办理发放专用发票事项。
国税机关设立的开票窗口领取专用发票的程序,比照本条办理。第九条第二次及以后购领专用发票时,一般纳税人必须持《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申请表》、《发票购领簿》、《购票员资格证》、\'发票管理员印章\'及\'发票专用章\'或\'单位财务章\',由发票管理员本人到国税机关办理购领手续。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12-29生效日期:1999-12-29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国税流[1999]157号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为加强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管理,保证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省局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执行、征收管理、组织收入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召集部分市地进行了座谈研究。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08-23 颁布日期:1991-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4-12-26生效日期:1994-12-26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规则》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14-04-16 颁布日期:2014-04-16 文号:法[2014]8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发文字号】黑财行[2014]10号【发布日期】2014.03.27【实施日期】2014.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公务员【全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0号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财政
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7-08-01 颁布日期:2017-07-03 文号:公通字[2017]1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00-06-28 颁布日期:2000-06-28 文号:法[2000]10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7 生效日期: 2007-01-01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3-09-18 颁布日期:2003-09-18 文号:国质检锅[2003]30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规划纲要》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8-04-02 颁布日期:1998-04-02 文号:建办[1998]6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12-08 颁布日期:2007-12-08 文号:公通字[2007]8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1-10 颁布日期:2012-01-10 文号:银监发[2012]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12-22 颁布日期:2010-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6-16 颁布日期:1999-06-16 文号:工银发[1999]7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3-01-01 颁布日期:2012-10-18 文号:银发[2012]2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关于印发《网安警务室工作规范》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5-11-10 颁布日期:2015-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7-01-01 颁布日期:2015-11-16 文号:财库[2015]2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安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安政[2007]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