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往有关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和整合,制订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下同)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取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协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完成。第五条协查工作应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开展,配合寄送纸质证据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委托方不得发纸质协查函,受托方收到纸质协查函应予退回。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
第六条委托方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应依据案情需要通过协查系统发起协查。第七条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包括:发票的信息和《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
《协查要求》的内容包括: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负责案件检查和协查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需要受托方配合检查的内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第八条发起委托协查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一)委托协查函录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信息应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
采用电子信息导入方式的应符合协查系统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对缺项的信息予以补录,使电子信息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如无纸质发票,应录入委托方被查对象信息和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电子信息。
(二)依据协查的发票数量,委托方可选择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函”或“委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函”方式组织发函,协查函的名称统一为“××案件协查-××纳税人”。
(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应录入案件编号。(四)委托方负责人应对待发委托协查函进行审批。
(五)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受托方。
(六)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同做好信息交换工作,交流案情线索,及时向上级督办稽查局汇报进展情况。(七)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包括协查系统内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受托方寄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案卷》(以下简称《协查案卷》)的整理和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3-01 颁布日期:2012-02-10 文号:国税发[2012]1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融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06-26 颁布日期:2001-06-26 文号:农银发[2001]9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银发[1996]4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1989年5月22日印发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行(1989)158]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大额可转止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机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三月十日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09-01 颁布日期:1996-06-19 文号:[1996]交战办字第2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01-10-18 颁布日期:2001-10-18 文号:法发[2001]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进口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2-13 颁布日期:1999-02-13 文号:[1999]外经贸管发第9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6-01-01 颁布日期:2016-01-01 文号:银发[2016]2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8-10-19 颁布日期:1998-10-19 文号:建总发[1998]13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01-01 颁布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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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7 生效日期: 2007-01-01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1-01 颁布日期:2002-05-24 文号:国税发[2002]6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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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02-06 颁布日期:2001-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