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性的律师自律性组织,其活动经费主要依靠会费收入。
为了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充分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常、积极地开展工作,现将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批转各地,望遵照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工作,实行交纳会费和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挂钩的办法,保证律师协会能够按时、全额收缴会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0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保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款、第八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 会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其收取会费中按第五条之规定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上交会费按其在册会员人数计算,具体计算标准为: 1.在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城市、计划单列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150元;
2.在地区(自治州、盟)、地级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100元; 3.在县(自治县、旗)、县级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50元。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于当年律师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将会费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七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交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律师协会章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权利;
(四)对拒不交纳会费的,建议律师注册管理部门暂缓注册、不予以注册或采取其它相应的措施。 第八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召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业务研讨会等;
(二)维护会员合法执业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活动; (三)为会员提供政治、业务学习资料;
(四)会员的奖惩工作; (五)国际交流与联络活动; (六)开展各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活动;
(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机关的日常支出; (八)支援贫困地区会员活动;
(九)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立会费收支帐户,按照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会费管理实行公开制度: (一)成立财务委员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二)实行会费预算、决算制度。每年的会费收支预算都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届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三)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的一月份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并抄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一条 司法部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会费交纳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c30039--010814xjk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保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款、第八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向本协会交纳会费。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第四条 会费由省、自治区、直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8]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往有关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和整合,制订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现印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融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06-26 颁布日期:2001-06-26 文号:农银发[2001]9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银发[1996]4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1989年5月22日印发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行(1989)158]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大额可转止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机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三月十日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01-10-18 颁布日期:2001-10-18 文号:法发[2001]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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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12-24 颁布日期:1993-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3-23 颁布日期:2012-03-23 文号:民发[2012]5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确保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现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进行研究,在执法工作中参照执行,切实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04-12 颁布日期:2010-04-12 文号:司法通[2010]8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