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1996]4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1989年5月22日印发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行(1989)158]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大额可转止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根据本办法对辖内金融机构办理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三、对在本办法生效后,继续发行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金融机构,要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购买和转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发行
第五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为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六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各商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只能对个人发行大额可转止定期存单。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全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计划,并根据各商业银行总行的申请,核定各商业银行的发行额度。
各商业银行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计划时,必须附上与指定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证券机构达成的转让协议。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吸收的存款,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九条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上定期存单,面额为1万元、2万元、5万元;对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
第十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1年)。
第十一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8]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往有关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和整合,制订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现印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融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06-26 颁布日期:2001-06-26 文号:农银发[2001]9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机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三月十日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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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06-04-03 颁布日期:2006-04-03 文号:法发[2006]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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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7-19 颁布日期:2002-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