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保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款、第八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 会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其收取会费中按第五条之规定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上交会费按其在册会员人数计算,具体计算标准为:
1.在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城市、计划单列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150元;
2.在地区(自治州、盟)、地级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100元;
3.在县(自治县、旗)、县级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50元。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于当年律师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将会费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七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交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律师协会章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权利;
(四)对拒不交纳会费的,建议律师注册管理部门暂缓注册、不予以注册或采取其它相应的措施。
第八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召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业务研讨会等;
(二)维护会员合法执业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活动;
(三)为会员提供政治、业务学习资料;
(四)会员的奖惩工作;
(五)国际交流与联络活动;
(六)开展各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活动;
(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机关的日常支出;
(八)支援贫困地区会员活动;
(九)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立会费收支帐户,按照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会费管理实行公开制度:
(一)成立财务委员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二)实行会费预算、决算制度。每年的会费收支预算都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届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三)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的一月份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并抄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一条 司法部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会费交纳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性的律师自律性组织,其活动经费主要依靠会费收入。为了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充分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常、积极地开展工作,现将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批转各地,望遵照执行。 &nbs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4-05-13 颁布日期:2014-05-13 文号:律发通[2014]2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颁布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执行日期:2011-11-09 颁布日期:2011-11-09 文号:律发通﹝2011﹞3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7-07-04 颁布日期:2017-07-04 文号:司发通[2017]7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第五条 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条文正解第三十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解释:根据第37条规范,这里只禁止了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友、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案卷材料,并未明确禁止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宣誓规则(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11-29 颁布日期:2018-11-29 文号:律发通[2018]5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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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我们对2010年11月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司法厅2013年4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
1.不涉及财产关系1-5元/件涉及一般财产关系2-10元/件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10-30元/件2.计时收费2-15元/小时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书声明、启示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2-10元起诉状、上诉状、签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10-30元/件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0-30元/件;民事合同、契约等10-50元/件;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执行日期:2011-02-14 颁布日期: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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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各地正在作出相关具体规范以保障该办法的顺利施行。杜凌云律师从事宗教法律服务多年,从法律规定和实务的角度为宗教界解读本办法,以供大家探讨。本次解读的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并非官方观点,不足之处,请各界朋友给与指正。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