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条文正解
第三十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解释:根据第37条规范,这里只禁止了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友、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案卷材料,并未明确禁止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解释:对于第25条规范的内容,此次并不是突破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早有相同的规定。实践中主要对“核实”的方式和范围存在分歧,当然作为律师肯定是认为应当将案卷材料都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看,否则难以核实。
但公权力机关认为“核实”证据不是一定要提供案卷材料才能核实,也不是要核实全部证据。甚至会认为案卷在审判之前,有些材料涉密。
比如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02期):本案中上诉人于萍(律师)让马明刚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法院从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
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
有观点认为,根据第26条的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实际上已经明确律师可以将案卷材料提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
我们这里要提示二点,第一点是第26条仍然比较模糊,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的范围并不等同于全部案卷材料。第二点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不是司法解释,对公权力机关没有任何的约束力,还需要看今后的其他规定出台。
综合意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并未明确禁止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因此不能得出“律师在会见时不得将案卷材料交给嫌疑人、被告人查阅”的结论。
综合建议:由于刑事案件由国家的公、检、法权力机关启动参与,律师参与其中充满了很多风险,包括律师的取证工作,实践中很多经验丰富的律师对于自行取证工作都是非常谨慎的,要么有全程录音录像,要么申请公权力机关取证,这也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
同样,律师复印案卷材料后,是否提供给他人查阅,也带来很高的风险性,鉴于《刑事诉讼法》未对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方式和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律师又作为相对弱方,不可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简单的认为没有禁止律师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案卷材料,律师就可以大胆的去做。
实践中应该讲究方式方法,对一些客观性证据可以让其查阅案卷核实。对一些同案犯的供述以及有些证人证言,在核实中要注意风险,讲究方式方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条 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一般原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律师参与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首次就电子数据制定专门性规定,对于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必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6-03-20 颁布日期:2006-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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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6年9月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对于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展示、审查、认定等行为予以规范。现解读如下:一、明确界定电子数据的内涵《电子数据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据此得出以下
宏观方面:一,过度迷信“口供”,忽视对实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在所有的证据种类中,口供中包含的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信息最丰富,最全面。同时,获取了口供也能够尽快依据口供收集其他证据。也正因为此,不论古今中外,口供对警察都有天然的诱惑力,无一不把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最重要和罪便捷的侦查手段。但从取得方法以及口供主观性的角度,口供也同样充满危险。刑事诉讼法第53条,单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定,从立法的角度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 (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会见是否属于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
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2)起诉阶段800--5000元/件(3)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10000元/件(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1000--5000元/件2、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3、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
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农业(渔业)厅、局、委,林业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民用航空局各地区管理局;新疆
去律师协会投诉是有用的,律师协会的职能之一就是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投诉律师一般是由于律师在代理中出现了违法或者违规行为。具体方法如下:1、向律师所在的律师协会投诉;2、向律师所在地司法局投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对于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向其执业的律师所投诉,也可以到所在地的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进行投诉。【温馨
关于什么叫危房,危房怎么认定,在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指出,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杨庆律师来给大家解读《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我国一些重要国家机关人员对于政审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并且父母发生刑事犯罪,对于子女的政审是有一定影响,并且可能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一、父母都有刑事案件孩子上学影响吗 如果父母刑事犯罪,对于子女报考公务员(尤其是政法机关)都会有一定影响。 例如: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三条电子数据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笔者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家属提出来说,邹律师,麻烦你把案卷材料复印一份或是拍照给我们回家仔细看看。对于当事人家属的这种心情,我是非常理解的,毕竟,人这一辈子,可能也就这么一次有亲属犯了事,当然希望第一时间了解案件情况,把具体的来龙去脉都搞搞清楚。但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请求,我还真没法答应您。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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