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6-03-20 颁布日期:2006-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7-07-04 颁布日期:2017-07-04 文号:司发通[2017]7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条文正解第三十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解释:根据第37条规范,这里只禁止了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友、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案卷材料,并未明确禁止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4-05-13 颁布日期:2014-05-13 文号:律发通[2014]2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宣誓规则(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11-29 颁布日期:2018-11-29 文号:律发通[2018]5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去律师协会投诉是有用的,律师协会的职能之一就是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投诉律师一般是由于律师在代理中出现了违法或者违规行为。具体方法如下:1、向律师所在的律师协会投诉;2、向律师所在地司法局投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对于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向其执业的律师所投诉,也可以到所在地的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进行投诉。【温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12-07 颁布日期:2011-12-07 文号:总工办发[2011]5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律师协会投诉律师有用。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自律组织,其职责包括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律师协会负责投诉案件的调查、协调、进行行业处分以及向投诉人说明、解释等工作,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要及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首先向律师协会投诉律师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如有下列情况的投诉不在受理范围的即需另行解决:1.被投诉人不是本会的会员;2.律师事
律师协会投诉律师有用。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自律组织,其职责包括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律师协会负责投诉案件的调查、协调、进行行业处分以及向投诉人说明、解释等工作,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要及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首先向律师协会投诉律师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如有下列情况的投诉不在受理范围的即需另行解决:1.被投诉人不是本会的会员;2.律师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840426 【实施日期】 19840426 【章名】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量刑的指导原则(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荀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沬、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
2021年7月7日《人民法院报》刊发《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两高”联合制定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文章,本律师多方查找,并未见到具体条文,现将找到的具体文字版分享如下,新的量刑意见有所变化,例如增加了对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故意犯罪、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认罪认罚等新的规定,对个别罪名提高了量刑计算的起点,例如集资诈骗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相对于2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在具体案件中,确定量刑起点,要考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治安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基准刑,要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增加相应刑罚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有两种以上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以危害较重的确定量刑起点,其他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基准刑不得超过法定刑幅度最高刑,但法定刑幅度包含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基准刑可以超过十五年有期徒
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