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正在作出相关具体规范以保障该办法的顺利施行。杜凌云律师从事宗教法律服务多年,从法律规定和实务的角度为宗教界解读本办法,以供大家探讨。
本次解读的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并非官方观点,不足之处,请各界朋友给与指正。
第二十条 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应当与平台注册用户签订协议,核验注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本条是关于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核验注册用户身份的规定。
这里的“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方”是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网站、APP、论坛的所有者。例如宗教团体的网站为各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提供窗口,可以发布该场所和教职人员的信息服务,此时该宗教团体网站就有义务核验注册用户的身份。
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核验注册用户真实身份的义务。
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除了要核验用户真实身份外,还涉及到如下合规风险:等级保护及管理制度,《网络安全法》要求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即达到网络安全的等级保护要求;
技术措施不合规,应当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技术防护不合规,有技术漏洞;安全管理不合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 要求“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和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畅通”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接收渠道要保持畅通,随时接收安全漏洞并修补漏洞;
数据管理不合规,《数据安全法》要求“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个人隐私保护不合规《网络安全法 》要求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各地正在作出相关具体规范以保障该办法的顺利施行。杜凌云律师从事宗教法律服务多年,从法律规定和实务的角度为宗教界解读本办法,以供大家探讨。本次解读的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并非官方观点,不足之处,请各界朋友给与指正。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0月30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各新闻网站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为丰富网
据发改委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执行日期:2011-01-08 颁布日期:2011-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发文字号】黑财行[2014]10号【发布日期】2014.03.27【实施日期】2014.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公务员【全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0号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财政
农业农村部公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4-12-26生效日期:1994-12-26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发布部门:卫生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06〕3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安监总局、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央管理大型企业,行业协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部于2002年3月28日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职业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08-23 颁布日期:1991-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一、个体户起不起名都行根据这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但是,如果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二、经营者姓名可用作个体户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部长 黄明2021年9月13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
铁道部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5-26 颁布日期:1997-05-26 文号:铁劳[1997]9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5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取消物业公司注册资本限制;物业管理师等67项职业资格被取消,人社部和住建部取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各地先后停止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职业资格)考试和颁证。2016年删除原《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一条这两条与企业资质管理相关的条款,同时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取消了物业管理人员从业资格限制。201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4-05-13 颁布日期:2014-05-13 文号:律发通[2014]2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协商处理的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了差人员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12-24 颁布日期:1993-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1-18 颁布日期:2012-01-18 文号:财金[201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