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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事务所合规审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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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事务所合规审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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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合规审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管理。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公司合规审计。

第四条公司审计部在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归口负责律师事务所选择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结合有关法律事务所及律师的能力、业绩、经验和服务费用、工作质量等因素,综合考察后,设立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备选。

第六条审计部在选聘律师事务所时应当向不低于三家律师事务所发出投标邀请或进行询价。选聘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公开竞价的原则,综合衡量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选择服务优质、报价公道、具有相应从业资质和良好业绩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第七条对于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协议。公司审计部根据选聘材料和谈判情况,起草、审定与社会律师之间的聘用协议。

聘用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二)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提供服务或代理方式;

(四)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和支付方式;

(五)工作成果的接受和考核;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聘用协议,经总经理批准后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公司法律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对聘用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部对聘用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评价机制作为支付律师费的重要依据。未经审计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律师费用。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对有关部门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采取给于处分、扣发绩效工资等处罚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聘用律师的;

(二)与聘用律师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公司或所属单位权益的;

(三)超出聘用协议约定范围支付律师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干涉聘用律师工作或拒绝支持配合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给单位在成损失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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