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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和202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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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和202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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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49条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让、交换、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

这两个条款的理解应该是,抵押人在转让其不动产时要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的房地产需要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设定该条款。

并要征求抵押权人同意转让。除了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则抵押的房地产在转让登记时需不需要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尚需要不动产登记办法予以明确,不然引起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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