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非法占有林地案获无罪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赵某和A矿业公司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大肆毁林修路,共占用林地65.116亩,数量较大,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方案和思路】
辩护人经会见和阅卷获悉,赵某系经过村民及村民委员会申请,XX镇政府同意后,接受单位安排,为单位及村民修路进行现场管理的,辩护人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赵某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责任主体,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公路投资人的育林基金应视为同意占用林地,本案修建公路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认定被告人赵某无罪。
最后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被告人无罪获释!
【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某接受本县招商企业A矿业公司的安排,为公司和XX镇XX村X组XX农户共同修建的公路进行现场管理,公司按月给付工资,公司并没有安排被告人赵某负责办理修路占用农用地的手续,且被告人赵某既不是公路的所有人,也不是修建公路的投资人和受益人,因此被告人赵某不是本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责任主体,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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