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曾某非法经营一案成功不起诉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zhangtao1982830
案情简介:
曾某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抓获,侦察完毕后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担任曾某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发现证据存在系列瑕疵。本辩护人向公诉机关提出:任何案件必须证据确实充分,该案虽说曾某对所有事实均予以供认,但不能仅以口供定罪量刑,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虽说侦察机关也调集了大量的证据,但有些问题还是存在疑点,涉案的金额是否均涉及非法经营,哪些金额与非法经营无关,哪些无关金额应当核减,具体应该核减多少,这些侦察机关并没有一一调查清楚,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也系初次违法,主观恶性不大,能对自己的违法事项如实供述,且具有强烈的悔过表现,因此建议公诉机关给予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机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曾某不起诉,免予追究曾某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张涛律师代理杨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成功缓刑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V:zhangtao1982830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等人从事生产假冒的阿尔卑斯糖果产品,并将假冒的阿尔卑斯糖果产品出售给多人。在仓库内查获杨某等人出售的价值人民币78904元假冒阿尔卑斯糖果产品。案发后,杨某被刑事拘留。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阅卷,会见当事人,与办案机关交换意见,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被告杨某在本案案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情况: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XX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将自己的住房出租给失足妇女林XX,容留失足妇女林XX、杨XX等人多次在此处进行卖淫违法活动,卖淫次数至少1069次,非法获利至少12万元以上,犯罪嫌疑人杨XX通过租房非法获利1万多元。因本案,犯罪嫌疑人杨XX于2019年8月2日被抓获归案。辩护人于同年9月13日受杨XX家属委托介入该案。案件结果:侦查阶段,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22年3月,艾某联系嫌疑人曾某,让其提供银行卡“清洗”赌资,并承诺支付好处费。嫌疑人曾某随即提供其银行卡给艾某使用,银行卡接收款项共计4万余元,曾某某按照艾某指示将以上款项均转账至指定账户。后经核实,被害人俞某被诈骗20余万元,其中7000元进入曾某账户。【办案经过】接受嫌疑人委托之后,因本案数额不大,查实的属于犯罪资金的数额为7000元,因此律师积极联系本案被害人,与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杨X3、曾X、朱X等人商议购买一批烟丝运输至德X州瑞丽市贩卖,购买烟丝的费用及运费共同平摊、利润均分,并联系货车驾驶员王X、陶X运输烟丝。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陶X驾驶着被告人王X的云D×××××号XXX货车在被告人曾X、朱X等带领下到罗平县城一不知名村庄装好烟丝,后与被告人杨X3、曾X、朱X等人会合。被告人杨X3、曾X乘坐被告人朱X驾驶的云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会影响下一代子女政审。
检察院指控丁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四川儒厚律师事务所夏毛律师作为丁某的辩护人出庭辩护。检察院认为丁某系组织卖淫,且系情节严重,因此量刑建议为10-11年。夏毛律师认为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人丁某系中途加入,丁某不是该卖淫场所的实际控制者和非法利益的实际获得者,丁某只是应聘成功后接受“老板”安排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丁某在组织卖淫活动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都较小,应当依法认定为组织卖淫中的从犯,比照主犯
审理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4刑终6号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审判日期:2020-02-28案由:诈骗罪审理经过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豫1481刑初834号刑事判决,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原
宏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成功缓刑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V:zhangtao1982830【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公司委托其他公司进口无纺布、包装机、等货物过程中,由被告人李某、周某某、宏某共谋后,决定低报价格申报进口,先后12次偷逃税款。经核定,偷逃税款共计102万余元。案发后,宏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涛律师承办此案。【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接受宏某家属的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案发前系雷州市地方公路局出纳员,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因涉嫌贪污问题,于2018年4月被雷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8年5月被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哺乳自己婴儿,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苏春妹,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8〕XXX号起诉书
律师观点分析吴某是山东省邹城市人,2018年10月到济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车工工作。2019年9月**日下午,吴某在该公司车间内进行装车工作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右脚受伤,被同事送到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治疗。后来吴某要求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但公司却一直没有为吴某申报,于是吴某便自己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该局依法认定吴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吴某又向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
10年以下,如果认定的是非法经营罪。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的回答为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
成都市武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刑初字第62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年12月24日被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某,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彭州市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非法经营罪的构成
需要根据案件情节来确定,一般很难,非法集资的钱是不受法律保护,政府有关机关会尽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资款项,如果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杨某临时起意,看见被害人王某某家门没锁好奇进去看看,确认无人在家后,犯罪嫌疑人杨某从受害人王某某家墙上黑色包里窃取290元现金后,随即离开,并未与受害人王某某及其家属发生任何冲突。且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杨某也主动返还了全部盗窃款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团队律师从本案的事实、性质、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的因素,且已归还盗窃款项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因素,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皖17刑终22号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焦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皖170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彪、检察官助理唐翠平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焦某及其辩护人杨孝强
不服处罚的,可复议或诉讼
近年来,刑事合规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刑事合规不起诉,是由人民检察院主导的,通过刑事激励手段,促使涉罪企业实施合规整改,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探索性刑事诉讼制度。日前,我国首例数据合规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举行。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邀请听证员、侦查人员、企业合规第三方考察员和被害单位等,以远程方式对Z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开展不起诉公开听证,四名全国人大代表受
廖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涉嫌强制猥亵罪获检察院不起诉一、案情简介2020年X月24日,张某(男)在下班回去的地铁站内与李某(女)相遇,后张某主动前去搭讪,在征得李某同意之后二人互加微信,并一起聊着天坐地铁回去。之后的几天里,张某和李某频发微信聊天互动,相约并见了面,张某对李某表达了爱慕之情。2020年X月31日,张某在下班回去的路上等李某,之后主动替李某背包,并与李某手牵手送她回家。到了李某居住的小区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