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王某等8人共同承包了某山场的林木砍伐项目,按砍下的树木200元/吨向发包方收取劳动报酬后丁某等人内部平分,后丁某在砍树的过程中不慎被倒下的树木砸中背部致伤,造成丁某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
丁某能否要求一起合伙做事的王某等人承担责任?
答:丁某与王某等人属个人合伙关系,现丁某在执行合伙事务时自己不小心受伤,王某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合伙人共谋利益,共担风险,不仅表现在合伙事务上,同样包括在合伙事务中出现的合伙成员受伤等情况。
丁某因执行合伙事务受到伤害,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的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应给予受伤合伙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视伤者的伤情、伤者自身的过错、合伙事务的报酬、合伙人数等情具体情况酌定。
丁某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发包人如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黎某驾驶小型汽车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碰撞不明障碍物后继续行驶至150公里处,车辆撞上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和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发生路段路面出现不明障碍物,黎某采取措施不当与高速公路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发生,黎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但黎某认为,高速路出现不明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意见分歧对于本案A高速公
滴滴、uber、神州专车一系列网上预约车辆出行的app早已渗入我们的生活里面,别人还在苦苦等待一辆出租车的时候,通过这些程序软件预约车辆的你已经施施然踏上了出行之路,但是凡事总有一个万一,万一因为搭乘这类车辆出事了,预约平台需要担负责任吗? 看个例子。 A君的私家车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 2017年6月的一天,B君通过手机APP从该网约车平台上预约车辆,网约车平台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精选了十大网络消费典型案例,特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进行分析点评,以案释法,为消费者“支招答疑”!深圳市消委会在官方微信上就其中2个典型案例进行答疑解惑。 案例1: 商品出问题第三方平台不担责? 李女士在某购物平台的自营店购买了2盒婴幼儿奶粉,小孩吃了以后一直拉肚子,医生诊断称应该是奶粉质量不合格导致肠胃不适。 护子心切的李女士要求该平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平台却这
法律分析:1、合伙人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死亡的,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2、如果死亡合伙人是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导致死亡,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当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3、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要考虑各合伙人的利益分配比例、经济状况、伤亡家属的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
合伙协议约定了就有,没有约定就没有。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3、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需要合伙协
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
一、案例精选 2017年6月8日,余某某跟着包工头李某进入安徽某劳务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地从事水电安装。2017年7月10日,余某某在工地用三轮车拉钢管时,因三轮车侧翻受伤,经住院治疗5天出院。余某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八级。安徽某劳务公司支付了余某某受工伤前工资、生活费及部分医疗费,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9年4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2019年2月28日
案情介绍:王某经同乡李某邀请,到其承包的某公司进行材料加工工作。在其上班不到一个月时,由于操作设备失误,王某右手食指被机器夹住,后经同组工人送往当地医院。出院后,王某向该公司要求支付其医药费用及损害赔偿被拒,该公司认为其与李某签订了《承包协议》,并约定其雇佣工人的安全由其自行负责。因此,王某迫于无奈,只得向同乡雇主李某要求赔偿,李某以其个人过错为由拒绝。那么,王某受伤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基本分析
现代社会,很多新购楼房或者现有楼房或多或少都需要进行装修、翻新,由此而引发出不少法律问题,本律师仅针对装修过程中常见的装修人员受伤一事,从法律层面进行简单分析,给各大业主普及一下聘请装修人员的正确打开姿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
工人装修过程受伤,雇主是否应该担责看情况,如合同中有规定不需要,无规定则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装修意外中的责任认定一般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如果业主是直接雇佣装修工人进行装修,那么业主和装修工人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装修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主选择具有
首先,停路边的车应该是不存在避让不及时的问题,除非自己本身车速很快,这肯定是自己的全责。如果是紧急避让,则要看具体情况。 【案情简介】 5月7日16时19分,江苏省沭阳县居民韩某驾驶助力车在村路上由东向西行驶时,因避让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的魏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韩某不慎撞在堆放在道路北侧路下的瓦上,致助力车损坏,韩某受伤。韩某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L6椎体骨折……”,韩某共住院43天,支
家政服务是指将部分家庭事务社会化、职业化、市场化,属于民生范畴。由社会专业机构、社区机构、非盈利组织、家政服务公司和专业家政服务人员来承担,帮助家庭与社会互动,构建家庭规范,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以此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网友咨询: 家政人员工作过程中受伤谁担责? 律师解答: 如果雇主是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家政人员是家政公司委派过来工作的,那么家政人员的受伤应由家政公司负责,雇主
问:广西钟山县某初中课间十分钟,学生陶某与岑某一前一后走到教学楼的五楼与六楼之间的平台时,岑某用手拍了一下陶某的肩膀,随即陶某转过身来与岑某相互打闹,结果将岑某推倒在地。岑某因感觉左髋部疼痛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岑某为:左股骨颈闭合性骨折。请问:学生课间相互打闹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
被执行人的社保本,估计就是指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吧?如果是,法院一定可以冻结,因为退休工资是被执行人的收入,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在留一部分生活费后,将其余的工资冻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工程层层转包下施工人受伤谁担责?河南内乡法院:无相应资质承包方担主责,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提供劳务者在工作时受伤,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还是按照劳务关系向雇主主张侵权责任?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王某作为雇主未给雇员提供安全工作条件被判承担主责,被告某机井队将工程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本事实2020年4月,李某受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能否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 网友咨询: 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债权人能否请求认缴未出资股东担责? 律师解答: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可分期缴纳出资,且只要按期足额交纳了,股东出资期限未到期,债权人是难以主张未足额出资股东承担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的。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
总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果总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据你描述,你是柯某雇来进行现场施工的,双方约定了工资报酬,故两者形成雇佣关系。你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主观上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柯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永固公司,永固公司又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柯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加快、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会找保姆来照顾孩子、老人或者日常的起居,保姆的到来减轻了人们的生活负担,同时也面临一个问题,保姆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小李夫妇均是企业高管,工作十分忙碌,需要经常到外地出差,没有精力去照顾家中的父母和孩子。二人商量后,决定找个保姆来减轻家中负担,小李联系了多家家政服务公司,最终选中某家政公司的何大姐,同家政公司
严重违纪,从劳动法角度是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企业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激励、管理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严重违纪”的标准,法律并没有没有统一的量化指标,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对“违纪”“严重违纪”等加以界定。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认为既然法律把“严重违纪”的界定权交给企业,
2021年10月15日,患者赵某因下肢偏瘫在某医院内科住院治疗,其妻子张某作为陪护人员住院陪同。10月20日晚22时10分左右,张某洗完衣服在阳台上晾晒衣物时不慎滑倒,膝关节剧烈疼痛,同病房的陪护听到张某的求救声后,立即呼叫病房医生护士,医生检查后发现膝关节有明显的肿胀,按压膝部疼痛加剧,随后请骨科专家会诊后转入该科治疗,经过检查,张某右髌骨骨折,2021年10月25日,医院为张某进行右侧髌骨切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