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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致乘客受伤,平台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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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致乘客受伤,平台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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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uber、神州专车一系列网上预约车辆出行的app早已渗入我们的生活里面,别人还在苦苦等待一辆出租车的时候,通过这些程序软件预约车辆的你已经施施然踏上了出行之路,但是凡事总有一个万一,万一因为搭乘这类车辆出事了,预约平台需要担负责任吗?

   看个例子。

   A君的私家车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

   2017年6月的一天,B君通过手机APP从该网约车平台上预约车辆,网约车平台指派A君接单。

   A君在开车送客途中,因疏于观察前方,碰撞道路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乘车人B君受伤的交通事故,给B君一行人造成了约20万元损失。

   经交警大队认定,A君负事故全部责任,B君无责任。

   A君未曾购买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而交强险不足以赔偿B君的医疗费,A君自己的赔偿能力又有限。

   请问,B君可否向网约车平台主张赔偿?

   结合上述情况分析,网约车平台对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车主在运营服务中接受平台指令、管理及监督,按照平台指派接单,由平台先收取打车费用后再按一定比例支付给车主,二者显然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

   而乘客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则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结合本案,你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运送乘客沈某等人,系履行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沈某的客运合同。

   A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致B君受伤,属于提供劳务一方致他人损害,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和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所以,B君所遭受的损失在保险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应当由网约车平台负责赔偿。

来源:整理自检察日报,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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