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没施的管理规约。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规则约定,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
对不遵守管理规约,责任心不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委员予以更换。(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如何,与业主利益有直接关系,需要通过业主大会集体决策选聘和解聘。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涉及费用的负担,事情重大,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对建筑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物业公司的选聘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关于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作出了具体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没施的管理规约。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规则约定,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今天与各位简单聊一聊《民法典》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产生哪些影响。 一、《民法典》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是怎么规定的?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主要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予以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3x1/2)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2/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选举委员会成员、筹集、使用建筑物的维修资金等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该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一、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吴丁亚律师提醒您,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通过的条件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城市小区管理问题涉及千家万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难”“维修资金使用难”等屡屡成为热点问题。民法典对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表决规则进行了重大修订,回应民众的关切,解决小区共治难题。 一、物权法原有规定与民法典规定 1.物权法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
1、公共暖气管道的维修费用应该由供暖企业承担,业主不需要承担。 2、如果集中供热是由我们国家的一些供热单位来进行的。集中供热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新建的商品房还未移交公司,那么这时整个小区内的供热的维护和维修都是由开发商来进行负责,这个时间一般是两个采暖期。第二种形式就是已经移交供热公司的供热情况。这时小区内整个系统内的供热维护和维修都是由供热公司来进行负责。 3、如果采取的是小区自己
年终岁末,企业的财会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有差异,这就增加了企业的财会人员汇算清缴所得税计算的难度。为此,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哪些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是属于业主共同同意。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也需要业主共同同意。
杭州医疗保险就医期间哪些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答: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自费、自理、自负三部分。自费: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如:生活用品费、陪客费、自费药品费等。自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的乙类项目(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医疗服务项目中CT检查费5%、磁共振扫描(MRI)10%,药品目录中头孢拉定5%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
变更密级或解密,应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
一、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需要业主共同决定1、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我国法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
解聘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业主共同决定吗案例分析×小区业委会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业委会委托该公司对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是,在服务过程中,物业公司的某些服务环节不到位,很多业主对此不满意,提议解聘该物业公司。那么,解聘物业公司这件事应该谁说了算?业主们共同决定的事项又有哪些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物业管理合同的解除方式: 1、个人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 2、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由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1、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卖给外村村民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详细约定房屋、价格、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3、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等等
应这样分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丧葬费应给予实际支付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
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