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强系x街道x市x路x号网点黄某强养生馆负责人。2018年8月起,原告在该处从事医学诊疗活动,为他人开具中药处方。
2020年1月3日,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分局工作人员对该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未使用处方笺及使用过的处方笺,有效期至2016年5月24日的一次性使用针灸针等物品。
当日,执法人员就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并将证据予以登记保存,原告在文书上签字确认。同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示现场取证照片及涉案物品清单。
同年3月27日,该案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认为原告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在其开设的黄某强养生馆内擅自开展为他人开具处方等医疗活动。
该处理意见经被告单位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后同意。同年4月2日,原告提出申辩意见,被告将原告的申辩予以记录,并进行复核,后又于同年4月17日举行听证。
听证过程中,双方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陈述了相关意见。
同年4月18日,被告单位再次就该案及听证情况组织集体讨论,经审批决定对原告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同年4月24日,被告认定原告黄某强擅自开展为他人开具处方等医疗活动,决定对原告处以罚款9万元。
二、原告观点
2020年1月3日上午,自称x市x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二人至其开设的黄某强养生馆购买苍术500克,并坚持付款12.5元。
同日傍晚该二人又至原告店内翻找声称是检查。检查后出具给原告“x07090号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原告被其保存的证据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一事”,无涉及其他事项。
此后一个半月内无人再就该事项联系原告。原告认为,所谓1月9日市监局“移送”的行为也为未能告知原告;被告直至3月13日才告知原告到被告处做笔录,又在听证会上突然说案子在1月9日已经到了被告处,但被告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且《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移送的规定仅有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
原告在2003年取得了x省乡村医生全科医务知识培训由x省卫生厅颁发的合格证书以及其他有关中医技校等毕业证书,原告在在研究中用他处拿来的处方笺对中草药的搭配做下记录用于今后的研究,以取得更好的养生疗效作为参考备忘,所谓处方笺就是原告的备忘录,是原告用于记录的参考案例。
三、被告观点
原告认为x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处、案件只有在构成犯罪情况下才能移送公安机关属于对法律理解错误,市监部门未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并无法律规定;
被告于2020年1月9日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立案,并经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后,依照原告申请召开听证会,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最后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其处以罚款9万元,并于同年4月24日送达处罚决定书,办案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被告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的收据足以证明原告在其开设的养生馆内为他人开具处方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原告辩称其行为是进行中医药研究违背客观事实。
综上,被告认为,x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维持。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现场查封证据中的处方笺及原告所做之陈述,被告认定其于2018年8月起在开设的养生馆内根据顾客描述病症为顾客开具处方的事实证据充分。
原告提出,x市监局逾期未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而进行移送,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被告接收相关证据及线索后,直至4月24日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已构成程序违法,本院认为,经审查在案证据,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x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原告提出移送违法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强要求撤销x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梁某雄是x经联社村民,梁某雄与吕某丽于2017年11月13日生育梁某某。2017年11月24日,梁某某办理了公安机关出生入户登记。2018年11月梁某雄到x经联社为梁某某登记报备。2018年12月,x经联社部分土地被征收,村民分配到了补偿款。但x经联社拒绝向梁某某分配该款项,理由是梁某某没有按照村规于出生后一年内办理出生入户备案手续。2019年1月11日,x经联社召开股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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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举报方式:直接向司法机关举报即可。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并不强调举报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要将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就可以了。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可以定性空坦为受贿?不属于受贿。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
可以的。物业公司没有销售水、电的经营范围,也可以按照实际业务自行开具”水费“或”电费“发票。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等,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时,如果以自己名义为业主开具发票的,应当作为转售业务,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同时,如果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可以给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只是将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开具的水电费等发票进行转交,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的,可暂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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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pos机为他人套现,是否会构成非法经营罪1.我国仅规定通过使用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在POS机上套取现金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至于实施套现行为的人与信用卡持卡人能否同一,我国并无规定。据此,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申领POS机后使用自己持有的信用卡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在该POS机上套现的,即使该行为人具有特约商户和信用卡持卡人的双重身份,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
【摘要】卫健局接到举报称其在某公司接受了刺血拔罐,以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痛风等疾病,该公司可能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要求卫健局予以查处。卫健局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原告涉嫌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予以立案。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4月2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卫健局于2018年9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关键词】
一、基本案情2018年10月16日,被告县卫健局组织接举报原告在家中行医,相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对现场检查的药品、器械等物品作出x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该决定书留置送达给原告。2018年12月21日,被告县卫健局作出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依法查明张某春存在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在x县x镇x村151号张某春家中发现
【摘要】接举报唐某某无证行医,x县卫生健康局经现场检查发现:诊所门头上贴有“x针灸养生馆”招牌,玻璃门上贴有“康复中风偏瘫、治疗小儿脑瘫”等广告标语,场所内除诊疗设备外还有7名扎有银针正进行针灸的患者。确认唐某某擅自在x县x镇开办x针灸养生馆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对唐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关键词】针灸
一、原告陈述原告李某闲系x市x新区x路办事处x村村第一组村民,其户口一直在原籍未迁出。2011年11月28日二原告登记结婚,原告曹某民于2011年12月17日将户口迁入李某闲户,二原告均系该村村民,应当依法享有一切村民待遇。为确认原告李某闲所在的x路办事处x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原告李某闲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x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涉及该村2010年至2020年全部征地批文。x省自
证件号:(32072219951002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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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30日,被告发现,原告的场所挂有中医诊所标志牌,内有诊断桌、按摩床、药柜、药架、原告印制的“黄医师老中医”宣传名片、门诊登记簿等。原告制作的“黄医师老中医”名片上宣传专治男女不育、阳痿等疾病。经被告调查询问,原告称这个场所以前是案外人王某1用来开中医诊所的,后来王某1中医诊所搬走了,原告就自己在该场所内帮人看病,原告承认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28日门诊登记簿
一、患方陈述2018年3月22日,霍某玲(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因右侧乳房有肿块,到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大一附院)就诊。同年3月26日,x大一附院为霍某玲进行手术,但未告知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未进一步检查,也无术中病理诊断予以确诊,术后得知右侧乳房被全部切除,侵害了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对霍某玲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x大一附院违反诊疗规范,对霍某玲误诊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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