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开设赌场罪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开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网名“易云”),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82031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租住北京市**区丽园B区***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青云店镇三寸三***北街九家巷五条***号)。
被告人李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5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1日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江苏省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根据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提出:李X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有悔罪表现,持续时间较短,同时建议对李X量刑在三到四年进行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间,被告人X在互联网上创建“PT816”赌博网站,由被告人X修改源代码建立网站并提供技术支持,被告人X负责网站经营。
通过发展代理,由代理发展会员的方式吸引会员参与投注,并在该网站上设立了工-行账户、财付通、支付宝三种方式接受会员充值,根据会员充值人民币的金额按照1:1的比例给会员账户内充入虚拟的游戏币,会员使用游戏币即可参与网站上的“重庆时时彩”等赌博活动。
2012年5月间,三被告人又创建了运行模式与“PT816”相同的“**国际”赌博网站,由被告人李X担任网站的总代理并负责发展代理、会员。
2012年10月上旬,被告人X将两个赌博网站关闭。10月下旬,被告人X又重新将两个赌博网站投入使用。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X将“PT816”、“**国际”两个赌博网站转给被告人李X继续经营,被告人X继续负责网站的技术支持。
被告人X先后雇佣了被告人X负责网站的取存款及客服,对网站进行运营管理。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8日间,上述两个赌博网站累计接受投注赌资金额达人民币1.22亿余元。2012年10月22日至2012年12月15日间,累计接受投注赌资金额达人民币5.1千万余元。
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3月4日间,累计接受投注赌资金额达人民币1.07亿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上述被告人处依法查扣赌资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20万余元,扣押被告人李X违法所得购买的车牌号为京QFX267号白色丰田汉兰达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庭审中,被告人X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X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赌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提出李X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李X开设赌场持续时间较短的辩护意见,经查李X在较短时间内接受赌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开设赌场的持续时间并不是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本院将根据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
审判员王**
人民陪审员孙**
二0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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