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全称是peer to peer lending, 也就是指一般的理财平台,有线下的,也有线上APP。2019年下半年,出来有关P2P全面清除或转型计划。
如何认识P2P?——未经国家银监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即对不特定公众开展金融业务,吸引投资。然而,由于原来社会宣导不利,大量资金涌入P2P平台,最初的投资者确实因此获得了高额利润,带动了资本市场。
然而,随着国家政策收紧,一些坏账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P2P平台开始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人的款项无法按时返利,甚至无法归还本金。
由此,引发的不只是已经投资的人遭受损失;更有甚者,利用信息不对等,通过虚假宣传吸引更多投资人再次投入已经出现呆账、坏账的所谓“投资项目”,借东补西,实施诈骗。
如果发现P2P已经不能及时到账甚至已经暴雷,怎么办?——报警。拨打110或者是到就近的派出所报案,向公安机关出示投资合同或者APP上有关投资明细的截图。
不要因为该项目不是当地的就以为不能在当地报警,也不要抱有幻想以为前期私下找公司协商、不报警还能追回损失。有人可能会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那最后殊途同归,其实还是走的报警的路线。
毕竟对P2P已经明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是无权直接受理的!
最初是沿海地区有查获相关P2P或者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投资、理财公司,即使涉案金额达数亿,一般也就倾向于处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如法人代表、公司高管等,对下面的普通业务员甚至业务经理也都不按犯罪处理;
随着这类案件高发,考虑到投资人损失追回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等,对于P2P的普通业务员目前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来处罚;
更严格的,对于介绍投资后获取提成的投资人,在达到该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也同样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也就是说,凡是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罪行较轻的业务员,一般以其“违法所得”为标准要求退赃,可能是违法所得,也可能是几倍于违法所得。这在法律认定上是没有问题的,毕竟对于共同犯罪理论而言,各共犯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在退赔问题上更是属于民事上的“连带责任”。
因原刑法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幅度在实践中引起重大争议,大部分人认为判刑着实太轻,最高量刑也就在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虽然说刑法会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来量刑,然而,对该罪规定以十年为限的最高刑期,无形中也可能放任了部分人员转移、抽逃资金,幸福一家,苦了千万家。
因此,2021年3月1日起,新的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该罪的量刑幅度提高到有期徒刑十五年,因主观上该类犯罪与集资诈骗罪比要轻,故而其量刑上还是与集资诈骗罪有一定区别。
且结合2021年北京地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处理来看,对一些涉案金额不大、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的普通业务员,也开始出现了罪轻不起诉的倾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但是在河北省,目前对此类犯罪的判刑还是有着从严把握的趋势,尤其对于不能及时止损、退赔被害人的普通业务员的量刑,不排除往三年有期徒刑左右的范围判刑,可以说确实是比较严厉的处罚。
此外,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认定:线下的通过合同金额,制作审计报告;线上的,可能就比较麻烦了,因线上APP运行时可能存在同一笔投资额因到期后续签,从而使得在计算犯罪金额时会有重复计算的现象。
不要以为不合理,按照法律规定,这就如同“开设赌场罪”网络投注一般,也是会重复计算。但因其再次续签时,也是属于新一笔投资,故将其计入犯罪金额也无可厚非,最多也就是提出考虑到同款多投的现象给予量刑上一定的从轻幅度罢了。
故而,基于此,也是建议大家不要再盲目从事“业务员”工作了。
从无罪案例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6大无罪点 一、客观方面不构成主要无罪辩点1:行为人借款数额虽然较大,但是仅仅向几人借款,且与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行为人的借款方式是一对一通过电话或当面的民间借贷典型模式,因此行为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理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克胜仅直接向陈莉、郝俊卿、迪贝特公司、北京园林服务咨询公司等少数个人和单位借款,借款对
近期,各地司法机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呈“严打”态势,在“严打”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属“特色”,比如审理(羁押)周期长、取保候审难,批捕人数多、要求退赔金额高,查封、扣押所有嫌疑人名下财产(包括合法财产)等。这些“特色”是严打的产物,但是其合法性、正当性却值得质疑与研判。本文将重点针对涉罪员工的退赔范围进行探讨。司法实践中,很多P2P公司、基金公司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退赔的范围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二、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详情: 田X为xx公司松江区总经理,自2014年起至2018年案发,田X及其团队以委托理财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高达数十亿元,其中田X作为区总非吸金额高达7亿元,非法获利400余万元。家属原委托他所律师代理本案,由于田X本人及其家属对他所律师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故转而委托杨XX团队。处理结果: 杨XX团队接受委托后,对田X进行了
你好,根据《刑法》176条,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适用缓刑的爱人和要求:(一)适用缓刑的爱人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新法律规定,量刑标准《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为什么以前仅追究公司管理级别的员工,近几年却连基层业务员也要刑事拘留并且判刑了?近些年国家逐步加大了对金融类、经济类犯罪的打假力度,尤其是涉众型金融类、经济类犯罪。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的过快发展,国家对金融管制政策进一步放开,导致P2P公司越来越多,以各种项目为由吸收公众资金,其中也不乏“挂羊头卖狗肉”的集资诈骗。暴雷后被公安经侦部门立为刑事案件的也层出不穷
案例简介王晓明(化名)是某P2P公司的推销员,负责向顾客销售公司的金融产品。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小王在积极进行市场营销的同时,还将自己的钱,以及自己亲属的钱(约600万元)都存在了公司内。2019年,因资金链断裂爆雷,王晓明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指控非法吸收金额高达4000余万。王晓明始终认为他的销售量不可能有4000余万元?那么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吸存金额呢?法理分析《最高人民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刑事律师孟宪辉成功辩护不予批捕取保释放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办案简介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涉及客户三万余人,因良退失败导致刑事案发,涉案人员逾千人。该案社会影响巨大,办案机关非常重视,海淀经侦和海淀检察院均成立了8.12专案组办理该案。20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具有下列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总(2018年版) (2018-11-23 15:08:05)转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总(2018年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
第1则私募基金公司高管之内涵与外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第2
摘要:P2P网络借贷平台(下文简称P2P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分为平台自身构成犯罪和平台帮助他人构成共同犯罪两种情况。认定P2P平台自身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性和利诱性的判断,判断非法性可以等价于判断是否存在可以被支配的资金池这一具体标准,判断利诱性需要判断平台自身是否作出承诺或者判断平台是否为自融或者变相自融。文章认为认定平台帮助他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平台主观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和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非法集资只是相关类型犯罪的统称,细化到刑法规定的罪名中还需要区分是属于哪种具体的罪名。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根据行为人不同的情形以不同的罪名论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你好,请问你有无被追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