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田X为xx公司松江区总经理,自2014年起至2018年案发,田X及其团队以委托理财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高达数十亿元,其中田X作为区总非吸金额高达7亿元,非法获利400余万元。
家属原委托他所律师代理本案,由于田X本人及其家属对他所律师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故转而委托杨XX团队。
处理结果:
杨XX团队接受委托后,对田X进行了频繁的会见,获取案件的事实,如其职位与实际工作内容的区别、鉴定单位所鉴定的非法所得与其实际获利的差别等等。
并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进行沟通,递交了多份律师辩护意见,辩护思路围绕田X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田X应为从犯而非主犯等从轻、减轻角度展开。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XX的辩护意见,认定田X为从犯,判决田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近期,各地司法机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呈“严打”态势,在“严打”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属“特色”,比如审理(羁押)周期长、取保候审难,批捕人数多、要求退赔金额高,查封、扣押所有嫌疑人名下财产(包括合法财产)等。这些“特色”是严打的产物,但是其合法性、正当性却值得质疑与研判。本文将重点针对涉罪员工的退赔范围进行探讨。司法实践中,很多P2P公司、基金公司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
从无罪案例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6大无罪点 一、客观方面不构成主要无罪辩点1:行为人借款数额虽然较大,但是仅仅向几人借款,且与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行为人的借款方式是一对一通过电话或当面的民间借贷典型模式,因此行为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理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克胜仅直接向陈莉、郝俊卿、迪贝特公司、北京园林服务咨询公司等少数个人和单位借款,借款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退赔的范围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二、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P2P, 全称是peer to peer lending, 也就是指一般的理财平台,有线下的,也有线上APP。2019年下半年,出来有关P2P全面清除或转型计划。 如何认识P2P?——未经国家银监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即对不特定公众开展金融业务,吸引投资。然而,由于原来社会宣导不利,大量资金涌入P2P平台,最初的投资者确实因此获得了高额利润,带动了资本市场。然而,随着国家政策收紧,一
日前,马兵律师代理的范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天津市N区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批捕,公安机关为范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范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案金额2700余万元,数额巨大,被害人损失金额2300余万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压力巨大。辩护人介入案件后,认真梳理案件,分析涉案数据,对返还投资人资金数额,未返还资金去向做出了客观分析,改变了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损害后
你好,请问你有无被追诉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有:(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和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非法集资只是相关类型犯罪的统称,细化到刑法规定的罪名中还需要区分是属于哪种具体的罪名。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根据行为人不同的情形以不同的罪名论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数额不大,即使是主要责任人,如果没有其他加重情节,有希望争取缓刑。
法律分析: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如果法院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的被非法吸收的“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您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
按照实际参与情况确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
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司担任员工必然构成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首先看一份无罪判决。审理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案件类型: 刑事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日期: 2014-09-05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财务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9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的最高量刑从原来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新增一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提高量刑档次是因应市场上非吸被害人的强烈要求以及对这类造成严重后果却相对负”轻刑”的现实而做出的改变。而新增一款,显然也是为鼓励相关责任人员积极退赔、减少损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标准如下:1.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单位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的;4.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