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司法机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呈“严打”态势,在“严打”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属“特色”,比如审理(羁押)周期长、取保候审难,批捕人数多、要求退赔金额高,查封、扣押所有嫌疑人名下财产(包括合法财产)等。
这些“特色”是严打的产物,但是其合法性、正当性却值得质疑与研判。本文将重点针对涉罪员工的退赔范围进行探讨。
司法实践中,很多P2P公司、基金公司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之后,一同被刑拘的除了公司老板、实际控制人之外,还有很多被雇佣人员,这些员工都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不接触投资人的资金(最终占有及使用投资人资金的为公司老板或者实际控制人),每个月从公司领取工资及提成。
当这些涉案人员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时,不少司法人员(包括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都要求退赔,而退赔的范围除了其在职期间领取的工资、提成之外,还包括投资人的本金损失。
有的办案人员以赔偿投资人本金损失为由在侦查期扣押、查封了涉案员工名下的房、车、存款等,这些被扣押财产中有涉案员工的合法财产、也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且这些房产的价值远远大于涉案员工在职期间的收入总和。
而侦查人员的这种观点与扣押、查封行为得到了检察院及法院的支持,公检法在这个问题上似乎达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即所有被告人,不论主犯或从犯,都要对投资人的本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质疑一:这种观点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根据《意见》,涉案员工属于“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他么的退赔范围包括: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
总的来说就是他们从帮助行为中获取的款项。投资人的本金属于非法吸收的资金,应当追缴,但是不属于涉案员工的退赔范围,应该由直接、间接获取该资金的人进行退赔。
【质疑二:这种观点对员工来说公平吗?】
公司老板或者实际控制人,往往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建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模式,并且为逃避自身退赔风险,早早转移了名下财产,他们直接获得投资人的资金,并迅速转移,在到案之后分文没有。
而员工往往出于赚取劳动所得的目的应聘到公司并参与相关工作,在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后或者老板跑路之后才获知自己的刑事风险。
他们名下的财产大多是自己或家庭成员共同多年积攒的合法收入购买。在无法查封扣押公司老板、实际控制人的财产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并最终执行员工名下的财产用以偿还投资人的本金损失,这显然有失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员工退赔范围不应包括投资人的本金损失。将投资人的本金损失纳入帮助犯的退赔范围,是对《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追缴条款不合理的扩大解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和公平原则。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而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是每一个法律人的职责。
作者简介:连蕊律师;电话:18612259055;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第三调解室嘉宾律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律师,成功办理数百起刑事案件,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罪轻辩护、不予起诉、刑事和解,多次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退赔的范围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二、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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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你有无被追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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