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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上海公房动迁中福利分房的具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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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上海公房动迁中福利分房的具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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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笼统的讲述了一下上海征收案件的大致框架,首先看公房还是私房,公房看承租人和同住人,私房看产权人是否涉及继承等等,这篇文章中,我来浅谈一下公房动迁中福利分房的具体概念,那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公房动迁呢?

因为私房动迁中考虑的是产权平移,是否有福利分房不影响其被安置人获得征收补款款的权利,仅仅是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可能会略微影响其具体的份额,法院有可能会考虑福利分房的因素。

  那么在公房动迁中,有些人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但如果有福利分房则很大可能是一分都没有的,2004年上海高院的3号文件已经对福利分房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大家可以去网上查看。

我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语言再浅谈几点。福利分房重在“福利”二字,这是在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一般是由单位考虑到住房拥挤、结婚困难等因素分配给员工一套住房,分配的当时这个房屋的所有权还不是自然人的,当然经过几年被分配的人可以申请用优惠的价格将其买下变为私房,在司法实践中,住房调配单是很关键的证据,上面明确记载了原住房人员和新配房人员还有分房的原因,我们要注意的就是新配房人员里是否有我们或者对方的当事人,另外还要注意新配房的面积除以新配房人员是否超过了人均最低标准,这个标准一般来说是人均4平米,如果其中有未成年人是否算福利分房,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未成年人是算作福利分房的,但是这个口径一直在变,不能绝对化。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因为结婚困难而分的房子极有可能一方配偶的名字并没有出现的调配单上,这个时候就要向法院说明分房的原因是因为结婚困难,一方配偶名字不在上面并不意味着未享受福利分房。

另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单位因为特殊建制或者年代久远没有像样的住房调配单,只有一张简简单单的半张纸,上面的内容并不像住房调配单那么具体,但能看得出名字时间和房屋地址,这样的证据也是可以的。

还有一种情况,不仅要看住房调配单还要看动迁协议,因为有些福利分房在之后遇到动迁,查看动迁协议就可以剔除在这次动迁中享受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的人员。

  综上所述,福利分房重在证明是否算作享受过国家或者单位给予的福利,立法原理就是让享受过一次福利的人不能再享受第二次动迁安置,否则这对其他当事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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