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靠近黄浦江一地块遇到征收,一套公租房在征收范围内,该公房是老丁单位分配,老丁于1992年已经去世,老丁生前和老伴王某(1993年去世)生育5个子女,其中老二和老三户口一直在公房内,2005年以前,老二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公房内,后老二购买一套商品房,老二一家于2005年搬出。
老三从小居住在公房内,在1995年的时候,老三单位也分配了一套公房给老三,老三在1995年即搬出。
2005年时,老二一家搬出破败不堪的公房后,公房一直空关,大约空关了1年左右,老三和老二商量,公房是父母留下的,现在残破不堪,一直空关也不好,老三愿意出钱稍加修缮,然后出租出去,出租所得的租金用于除去祭奠父母以外,可以和老二平分。
老二听到这个方案后,感觉公房空着也就空着,不如让老三出租出去,还有点收益。于是,老二同意了老三的方案,2006年,老三着手稍加修缮公房,将公房出租给了第三方。
2019年12月,上述公房遇到动迁,因公房承租人自老丁去世后一直没有变更过,后来动迁组指定了老二作为新的承租人签订了动迁协议,公房面积12平左右,共计分得300余万元动迁款。
这时,老三找到老二商量称,公房是父母留下的房子,老三户口也在内,而且公房一直是老三在管理出租,动迁款能否分给老三一部分。
老二称,老三已经享受过福利房待遇,按照动迁组的说法,老三不属于同住人,一分钱也没有。于是,老二和老三就此起了纠纷,老三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公房拆迁的相关规定,老三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理论上已经不属于同住人,如果不是同住人,一般不享有动迁份额。
但是,在本案中,由于老二也不是承租人,老二在2005年搬出后,一直空关公房,直到2006年才由老三进行修缮管理出租,所得租金也是由双方平分,物业租金等费用也是由老三进行代缴纳。
因此,老三对于公房的管理也有较大贡献,而且老二在2005年搬出后同意由老三进行管理相当于让渡了部分公房使用权,公房十几年来一直由老三控制管理,公房最主要的功能又在于保障居住权,现在空关十几年,如果老三完全不享有动迁份额,对于老三来说明显不公平。
法院审理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房十几年来一直由老三控制,且老二已经十几年未实际居住,鉴于公房征收的主要原则是安置公房实际使用人,但本案中公房一直出租,户口在册人员均没有居住,老三虽然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对于公房的管理有较大贡献,如判决公房动迁利益完全归老二所有,对于老三明显不公,遂判决:房屋征收补偿款300万元,由老二占60%,老三占40%。
PS:公房动迁涉及因素较多,如遇具体法律纠纷请咨询本律师或专业人士,本案仅供参考!
这个要确认原因,如果是主管道的问题,那这个是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责任的
可以就用个人账户收,只是注意报税就行了。最多补一个委托收款手续,详询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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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赵女士在一年前与前夫王先生离婚,后从朋友处得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户口所在地的外公家动迁。听朋友说赵女士自己也有一定份额,随后,赵女士向本所韩迎春律师咨询,想了解一下,自己能否获得安置补偿。赵女士的基本情况是:结婚后户口一直在长宁区的娘家,而前夫及孩子的户口则一直挂在普陀区的外公家里,动迁房屋是外公家的私房,赵女士既没有户口在里面,也没有实际入住,象这种情况,安置补偿有没有赵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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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未规定可以免交物业费,规定是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处理,建议您参考物业合同的具体约定。《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支付;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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