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导读: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未变更,发生拆迁腾退后,动迁安置补偿利益怎么进行处理?法院判决属于继承人共有,可以进行分割。
原告包子美(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东城区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的腾退补偿款2100561.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包父与包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包子美(化名)。位于东城区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系包母生前承租的公房。
2011年12月20日,包母去世。包母去世后,原、被告一直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但房屋拆迁前房屋租金均由原告缴纳。
2015年12月2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甲方)、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丙方)就××号房屋与被告包父(乙方、被征收人)签订《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原告认为,涉案拆迁房屋系包母生前承租的公房,房屋拆迁时登记承租人仍为包母。包母去世后,其所承租的房屋发生腾退拆迁,相应的拆迁利益应当归原、被告共有。
因原、被告未就拆迁利益达成分割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决如前请求。
被告包父辩称:对于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腾退补偿款,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故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征收的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没有明确的承租人。××号房屋原系北京城建金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管公房。在此腾退项目中,该公司出具公函,确定××号房屋属于“未明确承租人的房屋”,包母被认定为“交费登记人”。
二、答辩人是××号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腾退项目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及对邻居和老住户的询问,确认答辩人一直居住在××号房屋,被答辩人未在此房屋居住过,并将此事实背书归档。该腾退项目经过主管机构会议决定,确定此腾退项目中未明确承租人的公房以实际居住人作为被征收人。
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确认答辩人是唯一被征收人。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属于东城区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行政行为,东城征收办与答辩人签署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该协议中,明确答辩人为唯一被征收入,未列明其他被安置人。
四、腾退补偿款中各项目奖励、补助及补偿对象明确指向答辩人个人。该腾退项目补偿款项合计中,“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征收行政行为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本项目专项补助”是答辩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后,在该腾退项目中给予答辩人的专项补助;“速签奖励”是答辩人配合腾退项目快速进行,在奖励期签署协议而给予答辩人的;“搬家补助费”及“空调移机费”是针对答辩人作为××号房屋实际居住人在该腾退项目中所享有的补助项目。以上各款项,皆明确指向答辩人个人,且在腾退过程中没有因被答辩人而增加补偿款。综上所述,××号房屋在没有承租人的情况下,答辩人作为唯一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号房屋的腾退补偿款应当属于答辩人个人所有,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包父与包母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包子美(化名)。包母于2011年12月20日去世,其生前承租位于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一套。
2015年12月2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甲方)、包父(乙方、被征收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丙方)就××号房屋签订《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包父选择货币补偿。
《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选择购买奖励房源结算清单》中显示包父获得房屋价值补偿1436170元、本项目专项补助431324.85元、协议书其他各类奖励、补助及补偿费用81297.92元(包括搬家补助费897.92元、空调移机费400元、速签奖励80000元),选择购买奖励房源849970元、结算单其他各类奖励、补助、补偿及扣除费用151769.04元(包括房屋价值差价补充补偿1356元、本项目专项补助差价补充补偿413.04元、签约比例奖150000元),应付总计1250591.81元。
现原告包子美(化名)表示放弃拆迁安置房的权利,要求按照结算的2100561.81元进行分割。
另查,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工作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号房屋承租人包母(已故),自2015年10月5日工作人员开始入户发放材料起,此房屋一直由原承租人之夫包父居住,之女包子美(化名)未在此房屋居住过,通过对邻居及老住户的询问予以证实包父确实一直长期居住在此房中。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关于××号房屋的腾退安置不涉及其他人。
本院认为,涉案××号房屋系包母生前承租的公房,包母死亡后,对于该公房的拆迁利益应由原、被告共同享有。鉴于拆迁时被告包父居住在××号房屋,故拆迁款中涉及的搬家补助费、空调移机费、速签奖励应归包父个人享有,除此以外的其他拆迁款应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
现原告包子美(化名)表示放弃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权利,按照结算的总拆迁款进行分割,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包子美(化名)一百万九千六百三十二元。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导读: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未变更,发生拆迁腾退后,动迁安置补偿利益怎么进行处理?法院判决属于继承人共有,可以进行分割。 原告包子美(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东城区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的腾退补偿款2100561.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包父与包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包子美(化名)。位于东城区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系包母生前承
1、拆迁公告后承租人去世的,承租人拆迁补偿利益属于承租人遗产,2、承租人如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如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承租人的子女、配偶和父母都有继承权,原则均分。3、我们擅长处理这类纠纷,成功处理多起同类案件,可来电或预约面谈我们。
1、如果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误工费,还有汽车维修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费用等。 2、如果不是全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方调解(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向法院依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
根据家庭成员占地面积按比例分配。家庭成员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1、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是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2、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女有权获得补偿款。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
⒈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是不能继承公房的承租权的,因为该房产并不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⒉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处分权,其中承租权也是不能够继承的。
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从这条规定来看,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不属于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变更承租人 许建斌律师原创,不得复制转载,违者必究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使用权房。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公房可以继承吗不可以。公房承租人变更一般发生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由于人们尚有观念,认为分配给自己的房子就是自己的财产,很多老人想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子留给子女;也有的人在老人去世后争夺老人承租的公房。事实上,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首先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
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新的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新的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声明放弃继承,且系争房屋权利未发生变动的,系争房屋的权属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确权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依法确认各方的权利份额。但系争房屋已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动迁利益受侵害之日两年内主张动迁利益。拆迁时,承租
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首先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所承租的房屋遇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如何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对此规定并不明确,也很容易引起争议。有人认为应补偿给实际占有人,但本人认为作为遗产处理比较合理。理由如下:一、该被拆迁公房房屋属于遗产范围,应按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一)房屋承租权属于我国公民的可继承合法财产的范围,这与我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并不矛盾。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首先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
上海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实战经验答复如下:一、上海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其实本质上是承租权如何传承下去的问题;二、也可以理解为承租权的变更问题;三、关于承租权的变更规定如下: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三)承租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办理更名手续准备承租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去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即可。申请办理更名时应提交的资料1、更名申请书;2、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3、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4、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签订的同意更名的协议书;5、住房情况证明;6、直管公房租赁合同;7、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8、
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首先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
你好,能问下具体什么事情吗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靠近黄浦江一地块遇到征收,一套公租房在征收范围内,该公房是老丁单位分配,老丁于1992年已经去世,老丁生前和老伴王某(1993年去世)生育5个子女,其中老二和老三户口一直在公房内,2005年以前,老二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公房内,后老二购买一套商品房,老二一家于2005年搬出。老三从小居住在公房内,在1995年的时候,老三单位也分配了一套公房给老三,老三在19
退休职工死亡时丧葬费的标准是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死者的遗属。退休职工死亡的,其遗属除了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外还可以领取抚恤金,抚恤金的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
新生儿住院医保三个月内可以报销。新生儿的医疗费用可直接使用新生儿母亲的医保账户结算。可以直接在住院的医院报销。新生儿医保一年之内办理。相关规定,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医保卡,可以报销从出生时到现在的费用,若三个月以后办理医保卡,只能报销从办卡起时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