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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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使用权房。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涉及承租人的变更问题,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变更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有严格的程序。
首先,可以继续承租原租赁房的人必须是在该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是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对于“共同居住人”的概念,上海市多个政府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都有规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也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
2011年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但是《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共同居住人”的定义应该只适用于房屋拆迁安置时对补偿安置对象同住人的认定问题,公房承租人变更时对“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应该按《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和《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审查。
其次,承租人变更的原则是先协商后指定。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
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受理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但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下列情形书面确定承租人:
(1)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a.原承租人的配偶;
b.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c.原承租人的父母;
d.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a.原承租人的配偶;
b.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c.原承租人的父母;
d.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出租人在指定承租人后应及时通知其办理变更租赁户名手续。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再次,对公房承租人的变更协商不一致或者出租人不予指定承租人的,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上海高院民一庭公有住房纠纷研讨会综述》对“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当数个有权继续承租的人对谁可以作为承租人产生争议,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进行了明确:公房租赁关系作为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公房可以由谁继续作为承租人,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作出确定。
因此,当事人对出租人作出的承租人确定意见不服的,应当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寻求救济,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不予受理。
但若当事人以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不具备上海规定的继续承租条件为由诉至法院的,应予受理。
一、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
你好,能问下具体什么事情吗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办理更名手续准备承租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去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即可。申请办理更名时应提交的资料1、更名申请书;2、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3、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4、符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签订的同意更名的协议书;5、住房情况证明;6、直管公房租赁合同;7、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导读: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未变更,发生拆迁腾退后,动迁安置补偿利益怎么进行处理?法院判决属于继承人共有,可以进行分割。原告包子美(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东城区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的腾退补偿款2100561.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包父与包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包子美(化名)。位于东城区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号房屋系包母生前承租的
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从这条规定来看,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不属于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公房可以继承吗不可以。公房承租人变更一般发生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由于人们尚有观念,认为分配给自己的房子就是自己的财产,很多老人想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子留给子女;也有的人在老人去世后争夺老人承租的公房。事实上,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首先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
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首先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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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是不能继承公房的承租权的,因为该房产并不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⒉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处分权,其中承租权也是不能够继承的。
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首先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
上海地区对公房承租人的变更规定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二)”》第十二条。 实践中,对于各同住人或继承人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要求出租方比如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变更。但是若各同住人或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出租单位一般不会办理,遗留的问题常常会等到公房售后或动迁发生由法院判决每个人的具体份额。 附:《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二)”》第十二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 《上海市房
上海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实战经验答复如下:一、上海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其实本质上是承租权如何传承下去的问题;二、也可以理解为承租权的变更问题;三、关于承租权的变更规定如下: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三)承租
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首先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
1、拆迁公告后承租人去世的,承租人拆迁补偿利益属于承租人遗产,2、承租人如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如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承租人的子女、配偶和父母都有继承权,原则均分。3、我们擅长处理这类纠纷,成功处理多起同类案件,可来电或预约面谈我们。
一、 爷爷去世后怎么变更承租人 根据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4、没有其他住房。 出租人受理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但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下列
租赁房屋变更承租人的手续是:(一)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将其原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二)原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三)将转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赁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四)领取经注记盖章的原房屋租赁证,缴纳有关税费。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有以下几点: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后谁有权来继续承租房屋 (一)在承租人死亡前,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此种情况下,若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加以考虑);(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加以考虑)。 (二)在承租人
公租房只有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时才能变更承租人,申请变更承租人还需要以下条件:1、变更后的承租人与原承租人是一起生活在公租房的家庭成员;2、变更后的承租人本地无住房;3、其财产收入低于规定标准;4、需要向当地的公租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
这个要和其他有继承资格的人协商好,按合同规范,再续签租赁合同。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