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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承租人去世了,如何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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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承租人去世了,如何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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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上海市旧城改造步伐的不断加快,不少市区老房子面临征收。因为被征收的房子大多有些年数,所以在征收时经常会面临房屋的产权人或者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去世的情况。

私有房屋产权人去世后,可以根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重新确定新的产权人。而公有房屋承租人去世后,变更承租人就相对复杂些。

本文旨在从旧城改造角度探讨公有房屋承租人去世后,如何变更新的承租人。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0条、41条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变更承租人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以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三)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四)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有房屋承租人去世后,原则上变更承租人需要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实践中常常碰到的情况是,因为家庭内部有矛盾,共同居住人无法就变更新的承租人协商一致。

在房屋动迁或者征收过程中,面对这种情况,如果不能推选新的承租人,或者不能推选签约代表,那么就会导致动迁协议无法签署,严重影响征收工作的进程。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做出了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文《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提请房屋征收评议监督小组组织协商确定签约主体,也即房屋征收后,如果承租人已经去世,家庭内部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新的承租人,为了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由第三方房屋征收评议监督小组确定新的承租人。

实践中还会碰到一种情况,房屋承租人去世后,有多个共同居住人愿意作为新的承租人,因为承租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会有不少优势。

多个共同居住人愿意作为新的承租人,如果不能协商,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裁决的形式来确定新的承租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决新的承租时,通常会参考以下因素:房屋来源、居住情况,在册户口、他处有房等因素,其中居住情况在裁决时占有很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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