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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的情况下,如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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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的情况下,如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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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常会陷入一种困局,那就是虽然被执行人有房产这种高价值可变现的产权,但却占用房产,拒绝迁出。很多法官因此为由,拒绝推进拍卖流程。

其实在我国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但是针对腾空房产,最高院还规定了六个月的宽限期。针对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该给与被执行六个月的宽限期。

在此期限内,法院不得强制将被执行人及其家人迁出。

宽限期过后,被执行没有主动腾空房屋的,法院可以裁定强制迁出。

但是强制迁出也不是就不管不顾的将被执行人搬离,被执行人确实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可以由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或者参照租赁市场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的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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