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后谁有权来继续承租房屋
(一)在承租人死亡前,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此种情况下,若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加以考虑);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加以考虑)。
(二)在承租人死亡前,公房内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此时,承租人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加以考虑);
(3)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加以考虑)。
相关知识: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北京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北京公租房办理流程
1、申请家庭携带上述资料前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公租房的继承承租权应该遵守相应的约定,本文也从两种情况下为大家进行了相关的介绍。对于北京在公租房方面的申请条件以及办理的流程也有相关的介绍,对于很多在北京打拼的人肯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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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公告后承租人去世的,承租人拆迁补偿利益属于承租人遗产,2、承租人如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如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承租人的子女、配偶和父母都有继承权,原则均分。3、我们擅长处理这类纠纷,成功处理多起同类案件,可来电或预约面谈我们。
下列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死亡的; 2、原承租人户籍迁出的; 3、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或属于家庭成员的;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的; 5、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6、存在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原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承租人死亡,其子女可以继续租赁原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或者户主继续承租。承租人或者户主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持租赁合同到租赁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法律依据:《中有没有相关材料或者材料,可以发我看一下
⒈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是不能继承公房的承租权的,因为该房产并不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⒉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处分权,其中承租权也是不能够继承的。
?一、公租房主人过世后遗孀有居住权吗1、承租人申请公租房后享有用益物权,承租人过世后,共同居住人享有继续承租公租房的权利,所以遗孀享有居住权。2、法律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
业主大会或是业主们才有权解散小区业委会,除此之外其他人则无权解散。就算是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对其也只有撤销决定的权利,而无解散的权利。因为业委会是由于小区的业主们选出来的,所以想要将其解散,则必须由业主大会或是小区业主们来进行。
一、原告诉求张三称:北京某7号房屋系北京模具厂分给职工父亲(以下化名张父)和张三的直管公房,由张父订立《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张父去世后,房屋承租人仍是张父,故张三对7号房屋享有物权;母亲李四与父亲张父于1979年离婚,拆迁时,已无夫妻关系,张父去世后,张三将母亲李四的户籍迁入7号房屋,李四既不是7号房屋的同居人,也不是被拆迁人,7号房屋与李四并无关系,李四不应独享7号房屋的拆迁利益;李四、张四未经
你好,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被害人死亡谁有权提附带民事诉讼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遭受犯罪分子遭受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被毁坏的,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什么材料(一)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财物
一、离婚后申请了公租房,如果再婚男方有房公租房会被收回的,申请和审核公租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二、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一、承租人死亡由谁继承 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
法律分析:1、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各地稍有区别。 2、假如公房承租人已经死亡,公房承租人又没有进行变更,那么此时的拆迁补偿分配应视情况而定。若该公租房的
你好,能问下具体什么事情吗
公租房申请通过后一般三个月可以分到房。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初审和公示时间,原则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完成,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初审和公示时间,原则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完成。每季度第二个月10号前住房保障中心完成信息汇总,并提请县民政、房产交易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县民政、房产交易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号前将审核结果报住房保障中心进行信息汇总,并公示。
如果是供养死亡抚恤金的,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对受死者供养的亲属进行发放,而不单独分配,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如果是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则按照供养关系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土地确权了之后,如果对政府要收回土地的时候,都是会给予相对应的补偿。那么土地确权后村里有权收回土地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确权后村里有权收回土地吗 符合政府收回范围,政府有权收回,但会有相应的补偿。 土地确权后,下列情况可以收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
单位职工死亡后单位的补助有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单位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是根据住院费用确定的,费用在一千三到三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八十五。 一、单位职工死亡后单位有哪些补助 单位职工死亡后单位的补助有: 1.丧葬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2.抚恤金。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
可以诉讼解决:删除照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退休教师去世,继承人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到丧葬费、抚恤金,如果其配偶未有经济来源,可以向当地教育申请遗属补助,遗属补助标注各地有异,农业户籍、城镇户籍的也有差别。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