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虚开发票罪律师:苏州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何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姑检诉刑不诉〔2019〕13号)
1.3.简要案情:何某某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从他人处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金额合计人民币550余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2.
1.案例
二、孙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姑检诉刑不诉〔2018〕168号)
2.3.简要案情:孙某某为从苏州市A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工程款项,通过他人购买了票面金额为80万元的《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陆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3.3.简要案情:陆某某作为中间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2 份,涉案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3660279元,其中税款109808.37元,并将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60749元予以入账。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江苏A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4.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二部刑不诉〔2021〕Z42号)
4.3.简要案情:江苏A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A通过他人购买上海三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涉及发票价税合计总金额共计人民币841270元, 少缴企业所得税人民币59002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江苏A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5.1.案例五: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5.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刑二刑不诉〔2019〕39号)
5.3.简要案情: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29414.00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起诉。
6.1.案例六:桑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刑二刑不诉〔2019〕29号)
6.3.简要案情:桑某某为结算承包工程款,通过他人虚开购买方单位名称为苏州A工业传输系统有限公司、销售方单位名称为苏州B建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0000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苏州A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7.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刑二刑不诉〔2019〕25号)
7.3.简要案情:苏州A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30000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苏州A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8.1.案例八: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8.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刑二刑不诉〔2019〕30号)
8.3.简要案情:王某某为结算承包工程款,让他人虚开购买方单位名称为苏州A建筑有限公司,销售方单位名称分别为苏州B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0000 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华某某虚开发票案
9.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刑二刑不诉〔2019〕13号)
9.3.简要案情:束某某为结算承包工程款,让其员工华某某负责联系,先后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1615000 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10.1.案例十: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0.2.案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苏园检诉刑不诉〔2016〕18号)
10.3.简要案情:金某某与他人预谋,为谋取开票费,为夏某某虚开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4028064元的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0张。
期间,陈某某在他人的授意下,为夏某某送票并接收开票费。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及坦白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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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是否需要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裁判要旨】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虚开目的的要求,也不存在非法定的目的犯的情形。因此,本罪的成立对虚开的目的在所不问。虚开发票行为不必然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但却必然会破坏发票管理秩序,本罪立法本意即是维护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而侵犯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时也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但国家的税收利益属于随机客体。即使虚开普通发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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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期因办理一起刑事案件的需要,检索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法条和案例。通过比较分析,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着很多的竞合关系。同样是向第三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本单位抵扣税款,不同法院对这一类案件罪名的认定有较大差异,有的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的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笔者拟从两罪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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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一)2018年,晋中A公司将一辆越野车售给他人,但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工作人员李某便weixin联系被告人邹某帮助购买发票。邹某weixin联系到网络出售发票人员(已被大连公安机关查获),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其购买一张“大连B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费用8500元,邹某从中获利4000元。开票人直接将此发票邮寄给李某,价税合计1369000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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