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吕sir
面对群众溺水,民警如何开展救援?民警有时因为救援装备不齐,难以有效救援,特别是不会游泳的民警突遇群众溺水,因为现场处置不当或不善于做解释工作,往往使群众误解民警“不作为”“见死不救”,这类情形也是公安执法的困惑之一。
公安部曾于2016年7月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对公安机关处置群众溺水警情进行了规范,具体要求如下:处置群众溺水警情的基本要求规范要求,在处置群众溺水警情时,(1)110接警后,要立即通知派出所指派会游泳的民警迅速出警。
(2)出警时应带齐救生衣、救生绳等救援装备。(3)到达现场,积极组织施救,同时通知水警、消防、120等部门以及社会专业力量到场施救。
突遇群众溺水 民警不会游泳又无救援装备时的处置方法巡逻民警突遇群众溺水,如果民警不会游泳,又无救援装备,正确的处置方法是:(1)保持冷静,注意安全,不盲目下水,以适当方式向群众表明自己不会游泳,消除群众误解。
(2)想方设法积极作为,高声呼救,现场迅速寻找施救工具,充分利用现场船只、救生圈、救生衣、绳索、木板、竹竿等工具开展救援,(3)同时发动组织现场群众协助施救,并立即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水警、消防、120等部门以及专业力量到场施救。
溺水急救的操作要求(1)将溺水人员救上岸后背至安全区域,肩背控水后放于平整地面,观察溺水者身体情况。(2)当溺水者出现没有意识呼吸脉搏时,应当立即采取心肺复苏术,直至复苏、移交120急救人员或是40分钟以上无生命体征才可以停止。
公安部要求,如果群众对民警现场施救有误解、质疑,投诉民警的,督察部门要立即核查,及时消除误解和质疑,依法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操作规程】一、接警溺水警情虽万分紧急,但也应在接警过程中尽可能的向报警人了解溺水人性别、可能的年龄、溺水原因、水面情况(水深、水域大小)等,并提前准备必要的装备如较长的绳索、救生圈、长竹竿等等。
具体流程为:
1.通过电话、微博搜索和现场观察、访问等,初步了解溺水原因、溺水人数、溺水者年龄,了解水域深浅、宽度、河床形态等。
2.在现场搜寻可利用的救生器材,如船只、救生圈、竹竿、绳子、木质品等。
3.具备专业水警、海警的地区,可视情形请求110报警服务台指令水警或港航公安,通知120急救中心、海事、港监等专业部门协助处置。
4.对溺水者尚未沉入水中的,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施救。
5.溺水者已经沉入水中的,根据目击者的指认,在溺水者落水的地点,用竹竿等向水下探索,并迅速报告110报警服务台请求专业部门协助。
6.现场水域宽、深、水流急、水情复杂、河岸陡峭等不可以下水或无法保障施救人员自身安全的,不宜盲目下水和动员组织人员下水,应积极联系水警、海事等部门寻找船只等组织救援打捞。
7.溺水人员被救上岸后,可根据情形采取人工呼吸、倒水等急救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发现公众对未能成功救人等的质疑炒作,同时被断章取义、故意恶搞炒作。
【注意事项】
1.尽可能利用现场的救生器材合理施救。溺水者尚在水面的,迅速向其抛掷救生圈(衣)或将竹竿、绳索递给落水者;现场有船只的,迅速利用船只实施救助。
2.需要下水施救的,会水的民警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水情下水施救,并可以动员其他在场有救援能力的群众下水施救。
施救时,应尽可能判断落水者的求生意愿、慌乱程度、体力情况,若落水者求生意愿强烈、挣扎猛烈且体力充沛,施救时应静待其体力适当消耗后,从背后接近,避免其猛烈胡乱挣扎将施救者打伤或拖入水底。
不会水民警遇到溺水警情时,千万不要不加选择跳入水中,应在尽量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寻找竹竿、警绳等救人,避免因盲目下水施救引发更大悲剧。
3.携带相应的救生设备,注意自身安全;无论是民警还是参与救援的群众,对不能下水的水域,不要贸然下水;可以下水的,也不要盲目自信,在疯狂胡乱挣扎的落水者面前,务必当心自己成为被死抓不放的稻草,因手脚脖颈被慌乱的落水者死死抱住而不能施展任何技能,最终一同沉没。
4.对于处警民警因不会水未能下水及时施救,引发围观群众和网民负面炒作的,应及时客观合理回应,阐明事件经过原因,合理正确对待舆情(略)。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对公民的报警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1款)
依据二: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询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根据公安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
(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48条)
同时这里还根据实践经验总结了几种自杀警情的处置规范:
概述:关于自杀类警情的处置(一)接警和指挥调度1、问清警情:指挥中心接报后,迅速问清人员自杀的时间、地点、人员、行为方式等基本情况。
2、指令出警:立即指令处警单位或处警人员携带相应的救援装(设)备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3、通知救援:根据警情需要,通知消防、120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救护单位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4、报告领导:视情报告领导,并根据领导指示实施指挥调度。(二)处警和前期处置1、赶赴现场:处警单位或处警人员接到群众报警或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判明现场环境、人员身份、自杀原因、方式等基本情况,并报告指挥中心。
2、前期救援: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要积极开展劝导工作,努力稳定当事人的情绪;问清原由,想办法给予帮助,开展现场救援,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维护秩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保护好现场秩序,以免再次刺激到当事人情绪,也为后续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开辟通道。4、配合抢救:入或已采取自杀行为的,要积板配合120急救人员开展急救工作。
法律法规如因自杀、自残等危险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遇到坠跳自杀如何处置?【操作规程】1.观察现场环境,访问知情人或围观群众,了解当事人的身份和自杀原因等情况。
2.先期到场的民警对事件难以处置的,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或所属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请求水上、消防、医疗、供电等相关部门增援。
3.划定现场警戒区,防止当事人的情绪受到围观群众的影响和刺激,同时为后续增援力量顺利到达现场打开通道。4.搜寻并利用棉被、网状物等现场物品准备救援。
5.开展现场劝说,稳定当事人情绪;选择有经验的民警在适当位置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劝说,摸清当事人的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能够帮助解决问题的人员尽快到场,帮助劝说。
6.合理分工,开展救援;可采取部分人负责与当事人保持对话,设法吸引当事人的注意力,部分人负责靠近施救。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
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注意事项】1.沟通中要耐心听其诉说,一般不要反驳当事人的观点,以取得其信任,便于开展劝解工作。
2.当事人对民警的劝说不予理睬的,要耐心沟通,不可操之过急,不可轻易放弃。3.相关人员无法及时赶到现场的,可通过电话等形式联系,进行沟通劝说。
4.当事人情绪未得到缓解的,救援工作须在相关保障措施到位的情况下进行,以提高安全性。5.接近途中被当事人发现并不让靠近的,可视情后退,再作打算;
行动前要做好充分估计,要充分考虑到施救对象和施救人员的安全。6.对身处高位的当事人,一般不宜实施强行救援,应在做好安全防护准备的基础上,立足于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说,促使其放弃自杀的念头。
7.施救人员应选择当事人不易发现的角度接近,力求出其不意、一举成功。2、使用易燃易爆气体自杀该如何处置?【操作规程】1.到达现场后,尽快判明气体来源,以及现场还有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
2.及时疏散群众,划定警戒范围。3.设法关闭气体总阀,并请求消防、天然气等专业处置队到场处置。4.在不刺激当事人的前提下,采取用竹竿、木棍等推开门、窗等相对安全的方式,稀释室内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
5.选择室外安全站位积极劝说。6.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入室救人。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1.开门开窗应充分考虑是否可能引起火花,严禁使用可能引起火花的金属物操作。2.先期处置民警没有安全保障,不得进入室内,不得进入中心现场。
3.现场禁止使用手机等易引起火花、燃烧的电器、物品。3、用刀具或服毒自杀该如何处置?【操作规程】1.查明现场是否确有人用刀具或服毒自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自杀的地点、方式、身体状况等情况,并联系其亲属、同事和相关人员到场。
2.对于民警敲门后无人应答,无法确定是否发生自杀警情时,经与接警人员核对报警线索,确定所到地点是报警地点,且现场情况与报案情况一致的,可破门入室处置。
3.对企图用刀具或者服毒自杀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可通过劝说,稳定当事人情绪,并伺机夺下刀具和药物,制止自杀。4.对伤者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
情况危急时,可用警车直接将当事人送就近医院抢救。
面对群众溺水,民警如何开展救援?民警有时因为救援装备不齐,难以有效救援,特别是不会游泳的民警突遇群众溺水,因为现场处置不当或不善于做解释工作,往往使群众误解民警“不作为”“见死不救”,这类情形也是公安执法的困惑之一。公安部曾于2016年7月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对公安机关处置群众溺水警情进行了规范,具体要求如下:处置群众溺水警情的基本要求规范要求,在处置群众溺水警情时,(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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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有犯罪行为的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4-08 颁布日期:1993-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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