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增设的新型网络犯罪。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与所查明的事实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帮助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
《刑法》第287条之二对于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帮助行为的规定采取了“等”字的未完全列举方式,是为了防止由于立法用语的有限性而无法对实践中新生的信息网络犯罪帮助方式进行规制而设置的。
这种规定方式虽然能够最大限度地将值得处罚的帮助行为涵盖其中,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的不明确性,因此后续有必要对“等”字的含义进行进一步解释。
根据传统理论,只要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就应认定为对正犯的帮助。但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言,该观点的合理性存在探讨的空间。
《刑法》第287条之二中的“等”帮助行为显然属于“等外等”,而对于“等外等”的解释一般要求未列举的行为需要达到与列举事项类似或相当的程度。
如果按照传统理论,将所有对被帮助犯罪产生帮助作用的行为均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行为,则会不当扩大未列举帮助行为的范围。
例如,行为人提供银行卡,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人继而对另外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人提供帮助。
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与诈骗犯罪的顺利实施之间显然存在因果性,但提供银行卡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帮助程度明显不同,因此不宜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
通过观察《刑法》第287条之二所列举的帮助行为方式可知,无论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还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并且大多可能需要利用信息网络加以实施。
因此未来对未列举的帮助行为进行解释时,可以突出其应当具有专业性与技术性的特点,从而将看似提供帮助但无法达到值得刑法规制程度的其他行为排除在帮助行为范围之外,以防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泛化。
参阅《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4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131份判决书为视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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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不起诉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钦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男子,获利800元。上述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钱款转账共计9500元。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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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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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界定与甄别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4月21日第3版作者:宋鹏、杨金玲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我国立法之所以将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于实行行为单独评价,直接评价为一种侵犯法益的实行行为,实质是对网络犯罪活动黑灰产业链条动态发展的关注和回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助行为,但后者并非必然能同时适用前者之罪,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行为人
最少拘留三天,如果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是要判刑的,在判刑前一直关押在看守所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豫光接受被告人文LL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参与法庭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LL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如下: 1、被告人文LL涉案的两张银行卡与淮阳区王KL被电信诈骗没有关系本案因HY区WD乡的王KL被电信诈骗,部分被骗的自己转入刘L
一、网络帮助犯罪行为的特点随着司法机关查处电信网络犯罪的广度、深度进一步加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平台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隐蔽性等特点,犯罪手段具有高度科学化、智能化特点,为逃避法律制裁,极力掩盖自己身份,犯罪时空被人为拉长,犯罪联系面广、点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已由传统的手机卡、银行卡,演化为微信、支付宝、商家收付码,针对个人的“四件套”(银行卡、U盾、实名手机卡、身份证)演变为针对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