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处理已建成多年且已出售的违法建筑时,谁才是利害关系人
导读:老张在很多年以前购买了同村村民建造的房屋,双方签了房屋购买合同,老张交了购房款也在该房屋进行了生活居住。前段时间,相关部门下来调查,说老张买这个房屋是违建,并调查得知该房屋系村民刘某建造,建造时并未取得相关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于是对刘某下方了相关文件,要求其限期拆除房屋。
后一段时间,强制拆除了该房屋。老张认为,他已经买了该房屋,他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要去法院起诉,他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2376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这样的认定: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最直接的表现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发生了改变,受到了实际的影响。
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建筑的法律关系中,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置,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正在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可对违法建设者予以处罚。
二是,对于违法建筑已经建成多年并已出售的情况,由于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已经产生了新的权利人,即除了违法建筑的建设者外还有违法建筑的实际居住、使用人。
因此,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拆除的处理方式实际上直接影响的是购买该违法建筑并居住使用的利害关系人,对违法建筑原建设者的影响可能已经微乎其微了。
因此,老张是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对老张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老张是利害关系人,有权去法院起诉,老张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需要看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如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拆除了房屋,老张的诉权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律师说法:老张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老张已经通过购买占有了该房屋,并且已经实际居住、使用,该强制拆除行为侵犯了老张的实际财产权益,老张有权诉至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但如该建筑真的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老张基本上得不到什么赔偿,那老张该怎么解决问题呢?老张可以起诉出卖方,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购房款,以及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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