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新债取代旧债,协议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在协议中一致确认旧债的事实,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认定,无需当事人再进一步举证证明其真实性,以物抵债的债务人否认旧债真实性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效力认定应关注:
1、应审查原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2、物抵债协议本身,审查该协议是否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否约定了其他生效条件、是否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等综合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人民法院就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行为,应严格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清偿的同时,亦应防止侵犯他人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代物清偿协议,如果抵债物是不动产,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反悔不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不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通常情况下,小股东特别担心的事情是大股东借助自己的优势地位让公司为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最终伤及自身利益。 法院对此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操作中,还有一种更加普遍的情况并不是公司法特别在意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而是股东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摘 要: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实践中很多是在借贷关系中产生纠纷后,借贷双方约定以一方的房产、车辆、股权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给付给另一方用以消灭原债务。但如何才能成立以物抵债,使原债消灭?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将对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对
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常常与建筑企业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项目部公章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实践中,有些建筑企业按施工项目分类,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按施工力量分类,有多少支施工力量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由于项目部系建筑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在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场合,
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及法律上事实及证据的“三性”是什么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实践当中,录音证据一般应当符合下列三个要求:一是录音双方当事人谈话是真实意思表示,即谈话各方当时没有受到人身自由和权利等限制;二是该录音证据的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无疑点;三是该录音证据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点尤其重要,不能仅凭录音证据下定论,应当有其他证据与录音证据互相印证
民事诉讼案件中手机短信送达的效力问题
双方签字是协议有效的前提,但双方签字的协议未必都是有效的。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并不是所有双方签字的协议都有效,出双方签字之外,还需要协议内容合法
安全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保证书要想在法律上有效,就必须在各个细分的要素上符合法律要求,接下来具体说明:1、民事主体。签署保证书必须是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自愿情况下签署的;2、保证书内容
一、关于绝对无效合同的认定。 它是一种从开始即无效,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对任何人都无效的一种合同效力类型。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对市场经济规则认知的加深,以及对促进交易原则意义的理解,在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中,那些在过去常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现在大多被认为是有效的了,法官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越来越慎重,此类合同越来越少。 不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当在处理合同纠纷案时,他们思考和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3,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1〕5号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新债取代旧债,协议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在协议中一致确认旧债的事实,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认定,无需当事人再进一步举证证明其真实性,以物抵债的债务人否认旧债真实性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债务人应依约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义务。案涉房屋在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抵押给他人,并不必然导致以房抵债约定不能履行,合同目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4条与《民法典》第403、404、405条共同构成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的规范群,对法典未尽事宜进行规定。在推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环境下,表现出对未登记抵押权与一般债权平等保护的趋势,在特别领域突破物权优先债权的一般原则,贯彻抵押登记制度以消除隐形担保。《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担保制度司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
前言商品房“草签”合同指的是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与正本合同内容一致但未经过地方住建局备案的合同。一般而言,草签发生在购房人成功认购商品房后、签订正式商品房合同之前。实践中,因对草签合同效力认定不同,导致对草签合同引发的相关问题的看法不同。故本文尝试分析草签合同的效力,并对因草签合同引发的问题做探讨。一、 商品房“草签”合同的效力商品房草签合同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开发商与购房人未通过住建局商品房网签备
九民纪要关于以物抵债协议效力认定及旧债与新债关系的规定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时,一方面要根据抵债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权人,对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作进一步的区分。另一方面,要注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问题,尽量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如果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以下简称两部一院通知)第26条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有关事实已经前一诉讼的生效判决所确认,当事人对此无需举证。在该判决经合法程序撤销之前,其认定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对该事实不应再出现新的认定。 第二种观点:前一诉讼的民事判决虽然在判决理由中作了认定,但并非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事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确认的事实的,仍应以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重新审查确认的事实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对于生效裁判中
执行和解性以物抵债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然后被执行人交付财产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接受财产清偿债务,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其在适用方面应遵循执行和解的一般原则。(一)被执行人确无给付金钱履行义务能力。以物抵债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有现金或存款时,应直接执行现金或存款,这不仅便于执行目的的实现,也符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确无给付金钱履行义务能力的审查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一般否认该这种情形下以物抵债约定的效力。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因此,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
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