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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民事裁定书的效力到底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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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民事裁定书的效力到底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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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以下简称两部一院通知)第26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以物抵债民事裁定书的效力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以上两条司法解释是我国现行法律民事执行中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合议以物抵债的基本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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